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20號上 訴 人 聯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黃郁婷律師被 上訴 人 高雄縣永安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吳賢明律師黃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物價調整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6年9 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黃科瑜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