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5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銀樹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吳文淑律師馮基源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協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榮傑被上訴人 謝新茂
吳宗隆梁進丁黃正義劉金陣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李貞儀律師黃福雄律師複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傅文哲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5年度智上字第5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關於專利權之爭訟,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本件業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100 年9 月19日智院真100技協10字第1000004511號函指派傅文哲技術審查官協助,爰裁定由傅文哲技術審查官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郭慧珊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