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勞上更㈠字第3號上 訴 人 貴成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乙○○上 訴 人 丙○○
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法 官 謝肅珍法 官 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