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38號上 訴 人 甲○○被 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黃呈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差額地價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
6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6年9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0月9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法 官 林健彥法 官 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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