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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上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甲○○

couver, BC V6E4R8 CANADA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10 萬7,214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萬2,833 元,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三審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魏式璧法 官 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