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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上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乙○○

couver, BC V6E4R8 CANADA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 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8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7年4 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魏式璧法 官 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