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1號
上 訴 人 丁○○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蘇精哲律師
王建元律師被上訴人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戊○○
乙○○庚○○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補償金領取權事件,業於民國96年6 月20日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7 月1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