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59號上 訴 人 添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明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甲○○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7-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