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上字第49號 上 訴人 甲○○被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民國97年4 月2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謝靜雯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邱麗莉裁判案由:確認婚姻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8-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