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84號抗 告 人 大眾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相 對 人 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己○○
樓相 對 人 甲○○相 對 人 卯○○相 對 人 丙○○相 對 人 辛○○相 對 人 子○○
1相 對 人 丑○○
3相 對 人 癸○○相 對 人 壬○○相 對 人 辰○○
1相 對 人 丁○○相 對 人 寅○○相 對 人 戊○○相 對 人 庚○○
2號2上列當事人間因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12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全字第2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所定擔保金變更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或同額之台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債務人聯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捷公司)所設立之資本額新台幣(下同)伍佰萬元全部為債權人即抗告人所出資,其餘股東即相對人己○○、甲○○、卯○○、丙○○、辛○○、子○○、丑○○、癸○○、壬○○、辰○○、丁○○、寅○○、戊○○、庚○○等14人(下稱己○○等14人)實際上並未出資(股東姓名如附表),故發生股東權利是否存在之爭執,抗告人恐相對人己○○等14人將其持有之股份移轉予他人,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經高雄地院以96年度全字第20號裁定准許債權人以新台幣(下同)13,756,000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債務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己○○等14人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份不得為轉讓、質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聯捷公司於高雄地院95年度重訴字第429 號確認股東權利事件確定前,不得辦理股權移轉登記。惟上開聯捷公司登記之資本額僅500 萬元,原審竟命債權人提供13,756,000元之擔保金顯有違誤,求予廢棄原裁定。
二、抗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為避免發生損害向高雄地院聲請禁止己○○等14人就附表所示之股份為轉讓、質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目的在於暫時保全權利(暫時性保全處分),核其性質應屬假處分,依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489號判例意旨,其訴狀所載係聲請假處分,雖誤用名稱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仍應以假處分論,合先敘明。
三、按法院就債務人因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命債權人預供擔保者,其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原屬於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固非當事人所可任意指摘,然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並非漫無邊際,仍須斟酌他造因假處分可能發生之損害是否有難以補償或有其他特別情事為限,命債權人供相當之擔保金。(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8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聯捷公司所設立之資本額500 萬元,股份總數為50萬股(原審卷第40頁)。抗告人雖主張其對相對人聯捷公司投資13,756,000 元 ,聯捷公司僅承認抗告人出資額950,000 元之股份,而否認抗告人有其他出資額12,806,000元之股份存在,故向聯捷公司提起確認股東權利存在之訴,惟抗告人聲請假處分,既係為禁止己○○等14人處分其在聯捷公司如附表所示之股份,則擔保金之酌定,自應以禁止己○○等14人處分持有聯捷公司之股份價值可能所生之損害酌定擔保金,而非以抗告人主張之投資總額13,756,000元酌定。抗告人主張聯捷公司未公開發行股票,目前每股價值低於10元,但究有多少價值不清楚,惟不會高於10元(本院卷第31頁)復查原審卷內資料,並無聯捷公司之股份價值有高於資本額500 萬元之資料可供原審酌定擔保金為13,756,000元適當之依據,原審依職權酌定之擔保金即難謂無違誤,且銀行無記名存單之價值,各家不一,原法院未闡明令抗告人陳明其欲提供者係何家銀行之存單,遽而於主文內諭知「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亦屬不當。本院參酌各情,認為抗告人以提供擔保金額應以500 萬元或同額之台灣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適當,抗告人主張原審酌定擔保金過高,求予變更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 千元。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抗告人之配偶、3 親等內之血親、2 親等內之姻親,或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附表:
┌──────┬──────┬──────┬──────┐│編號 │姓 名 │股 數 │股 款 │├──────┼──────┼──────┼──────┤│1 │己○○ │50,000 │500,000元 │├──────┼──────┼──────┼──────┤│2 │甲○○ │10,000 │100,000元 │├──────┼──────┼──────┼──────┤│3 │卯○○ │10,000 │100,000元 │├──────┼──────┼──────┼──────┤│4 │辛○○ │13,000 │130,000元 │├──────┼──────┼──────┼──────┤│5 │子○○ │37,500 │375,000元 │├──────┼──────┼──────┼──────┤│6 │丑○○ │15,000 │150,000元 │├──────┼──────┼──────┼──────┤│7 │癸○○ │22,500 │225,000元 │├──────┼──────┼──────┼──────┤│8 │壬○○ │75,000 │750,000元 │├──────┼──────┼──────┼──────┤│9 │辰○○ │75,000 │750,000元 │├──────┼──────┼──────┼──────┤│10 │丁○○ │10,000 │100,000元 │├──────┼──────┼──────┼──────┤│11 │寅○○ │5,000 │50,000元 │├──────┼──────┼──────┼──────┤│12 │丙○○ │20,000 │200,000元 │├──────┼──────┼──────┼──────┤│13 │大眾廣播股份│95,000 │950,000元 ││ │有限公司 │ │ │├──────┼──────┼──────┼──────┤│14 │戊○○ │50,000 │500,000元 │├──────┼──────┼──────┼──────┤│15 │庚○○ │12,000 │120,000元 │├──────┴──────┴──────┴──────┤│共計股東15人,股數500,000,股款共計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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