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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聲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2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11日所為之97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