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律師被 上訴人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原名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12月2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鄭月霞法 官 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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