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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6 年非抗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非抗字第10號抗 告 人 蔡進益即宏偊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抗告人因呈報清算人事件,對於民國95年10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142 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法院以:按「清算人依公司法第311 條第4 項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 項(修正後為同法第

171 條)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2條第1 項),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按非訟程序作形式上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 項規定(修正後為同法第36條第1 項),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應視其已否完成合法清算,並依非訟事件法第37條規定,向法院辦理清算終結登記而定。所謂清算終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不以法院之備案為依據」(最高法院89年台抗388 號、92年度台抗字第

621 號、93年台抗552 號裁判意旨參照)。依此觀之,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屬備案性質,係指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但公司是否清算完結,法人人格是否消滅,形式上仍應視已否完成『合法清算』程序為判斷依據,而公司在形式上是否合法清算完結,仍得為法院形式審查之對象,倘法院依形式審查認公司未完結清算程序者,揆諸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自得以裁定有所處分。從而,清算程序如未依規定為之,自難謂清算已完結。經查,再抗告人對於宏偊公司尚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共新台幣(下同)6,271,369 元乙節,並不爭執,且有財政部台灣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4年7 月4 日南區國岡山四字第0940036241號函暨所附申報債權清單在卷可稽,堪予認定,足徵再抗告人未處理宏偊公司欠稅部分,其清算事務顯未終結,參照上開說明,自不能認定其已完結宏偊公司之清算,其聲報本件清算完結及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均難准許,因而維持原法院94年度司字第131 號駁回再抗告人聲請之裁定,並以再抗告人所稱凡公司業經合法清算者,其公司人格自應消滅,該受理完結聲報之法院即應予以備查,無准否之裁量權限云云,顯屬誤會而駁回其抗告。

二、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為清算人之職務之一,固為公司法第84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惟公司法第89條第1 項規定「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是所謂清償債務,當係指已就公司所負債務加以處理之情形,至公司財產是否不足清償其債務,則屬清算人聲請宣告破產之範疇。又清算人如已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並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 條第3 項規定,將結算表等項送請股東或股東會承認後,公司既已無盈餘或賸餘財可供分配,則不論是否全部清償欠稅,均應視為已解除清算人之責任,並無清算未終結之情事。次按法院對於清算人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法律上並無應由法院核准之規定,自無為任何處分之必要,即使法院以函准予備查,仍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最高法院67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故法院對於上開事件,依前述規定,僅需對於清算人提出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及結算表等是否經送請股東或股東會審查承認,盡其監督上之審查,即符法律依據。本件宏偊公司尚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共新台幣627 萬1,369 元乙節,固有財政部台灣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4年7 月4 日南區國岡山四字第0940036241號函暨所附申報債權清單在卷可稽(見原法院94年度司字第131 號卷第38頁、第39頁),惟再抗告人業於95年3月31日,以宏偊公司清算人之名義,依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

1 項之規定,通知財政部台灣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領取現金1 萬9,746 元(見原法院94年度司字第131 號卷第71頁),並提出郵政匯票影本及郵政匯款執據影本為證(見原法院94年度司字第131 號卷第91頁),可見再抗告人業已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原法院以再抗告人未處理宏偊公司欠稅部分,認其清算事務顯未終結,否准再抗告人本件清算完結之聲報及指定簿冊保存人之聲請,尚難認與上開規定無違。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且所涉及之法律上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求予廢棄,堪認有理由,並認有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之必要。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法 官 謝肅珍法 官 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