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甲○○
丙○○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財經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繳納;又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法 官 謝肅珍法 官 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