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乙○○被 上訴 人 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97年2 月2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本院於97年5 月21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擴張之聲明均駁回。
第二審及擴張部分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6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原審僅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本金部分,於本院增加請求被上訴人各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乃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其擴張應予准許。
二、上訴人主張:伊與被上訴人二人均為國立高雄師範大學(下稱高師大)國文系教授,於民國95年1 月18日上午,在高師大召開國文系第二次系務會議,被上訴人丙○○因擔任系主任主持會議,竟以附表編號2 、4 、6 、8 、12、14、16所示發言內容中之「胡說八道」,及附表編號24所示發言內容中之「講話要憑良心、憑事實」、「含血噴人」,與附表編號28所示發言內容中之「大家要有一點水準」、「潑婦罵街」、「是真是假,大家都聽得到」等語辱罵伊。另被上訴人甲○○則將伊於95年5 月30日在高師大國文系1 年甲班授課時向學生提及丙○○有向研究生收取不當金錢之錄音光碟(下稱系爭光碟),提供予丙○○,惡意使丙○○觀看該光碟後,以此光碟片上簽呈予高師大校長及對伊提出刑事誹謗告訴與民事賠償訴訟。是丙○○於上開系務會議所言及甲○○惡意提供系爭光碟之舉,均致上訴人之人格名譽權受有損害,精神上受有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丙○○應給付新台幣(下同)2,000,000 元,甲○○應給付1,000,000 元,並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及聲請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之判決。
三、被上訴人則以:㈠丙○○部分:伊固有於上開系務會議為附表編號2、4、6、8、12、14、16、24、28所示之發言內容,惟伊當時擔任國文系之系主任,已盡力向高師大校方據理力爭維持「四書」課程及保留「大一國文」課程為6 小時,惟因學校推行課程改革,校方提出大多數大學之做法,伊於表決時少數難敵多數,致「四書」課程則被廢除調整為「經典與生活」,而「大一國文」課程被減為4 小時,詎上訴人卻道聽途說在上開系務會議中,污衊伊身為系主任卻未力保「大一國文」及「四書」課程,始為上揭發言,伊對上訴人並無任何惡意等語。㈡甲○○部分:系爭光碟係匿名者放在伊辦公室信箱中,該辦公室為公共場所,信箱均未加鎖,實難得知該光碟之確切來源。且因該光碟內容有甚多上訴人不妥之言論,伊遂循行政作業體系及流程,將該光碟交與當時擔任國文系系主任之丙○○處理,並無任何違法不妥之處。又上訴人確認系爭光碟為其所言,丙○○以此光碟對上訴人提出民事賠償及刑事告訴,純屬丙○○個人對此光碟之因應處理方式,與伊無關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丙○○應給付上訴人2,000,000元,甲○○應給付上訴人1,000,000元,並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均為:上訴駁回。
五、兩造不爭執及爭執事項:
甲、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與丙○○於95年1 月18日上午在高師大國文系第二次系務會議,有如附表所示之發言內容。
㈡系爭光碟為甲○○交予丙○○,再由丙○○持之向高師大校
方以簽呈檢舉,並對上訴人提出刑事誹謗告訴及民事賠償訴訟。刑事部分,經高雄地院以96年度易字第3725號判決,因誹謗罪判處拘役20日,目前上訴由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339號審理中,民事賠償訴訟現於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0 號審理中。
乙、兩造爭執事項:㈠丙○○之行為有無侵害上訴人之人格名譽權。
㈡甲○○之行為有無侵害上訴人之人格名譽權。
㈢如有侵權行為,上訴人得請求若干?
六、丙○○上開行為有無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人格名譽權?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其成立要件,除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外,限於行為人以不法侵害行為,侵害他人之權利,造成損害,並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始足當之。又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可參)。
㈡本件丙○○固在上揭系務會議與上訴人之對答過程,於附表
編號2 、4 、6 、8 、12、14、16所示發言內容中提及「胡說八道」,及於附表編號24所示發言內容中提及「講話要憑良心、憑事實」、「含血噴人」,且於附表編號28所示發言內容中提及「大家要有一點水準」、「潑婦罵街」、「是真是假,大家都聽得到」等語。惟本件係由上訴人先在上揭系務會議時發言指出當時身為國文系系主任之被上訴人丙○○未支持國文系「四書與人生」課程之開立,致該課程遭校方取消,丙○○始出言「胡說八道」,並向上訴人說明「四書與人生」課程係調整為「經典與生活」,即將「四書」擴充成中國十三經之經典等情,有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譯文可稽;又丙○○係於上揭系務會議向上訴人解釋其為「大一國文」課程堂數減少一事,業已在校方行政會議盡力爭取,卻遭上訴人否認其用心,故丙○○乃表示「講話要憑良心、憑事實,不要含血噴人」、「我想我們是一個老師,大家要有一點水準。如果要把一個老師看做潑婦罵街,沒意思啦。在這個地方侮辱這個殿堂,是真是假大家都聽到」之言詞回應等情,此有附表編號18至28所示譯文足參。則依上揭對答譯文內容觀之,丙○○之上揭言論,顯係在上訴人指摘其身為系主任卻對「四書與人生課程」及「大一國文課程堂數」未予支持等節,所為表示其個人之見解或立場,而屬「意見表達」,無涉及事實真實與否。揆諸上開說明,丙○○上開言論是否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應審酌其是否已逾必要之程度。
㈢經查,上揭系務會議中,除上訴人與丙○○發言外,尚有第
三人陳老師發言:「第一次開全校共同必修科目時我是全程參與,……目前按照學校得規定,四書與人生的主導權是在通識中心,已經不歸國文系,……四書與人生改成經典與生活,按照慣例沒有說四書與人生要拿掉,或交給各系開,所以我們現在可以力爭這一點,也就是在權責上確實是已經劃歸通識中心,但按我們學校開課慣例還是交給我們國文系主導」,「我們的四書課之所以學生反彈聲浪非常大,是因為不知道我們在講什麼,所以今年的教育評鑑對我們的衝擊非常大,就是因為我們學校開的四書課……所以過去我們對四書與人生的關注不夠,都找兼任老師博士生上,上什麼也都沒人管才會有這樣的結果,所以校務會議雖然我跟主任(即丙○○)去打所有的人,還是遍體鱗傷的回來」等語,此有上開會議譯文中標示「男3 」之發言內容可參(原審卷第13
1 頁背面、第132 頁),且上開譯文內容為兩造所不爭,而同意採為本件之證據(原審卷第124 頁),上訴人並自認該陳老師主管此課之業務(本院卷第66頁),上開所述自堪信為真實。依上開陳述,「四書與人生」課程已改為「經典與生活」,並非全然被取消,該課程權責上固屬學校之通識中心,仍可爭取由國文系主導;且丙○○於高師大之校務會議上確有極力爭取國文系之開課權益,亦非不顧國文系之權益,是以,上訴人在上揭系務會議指摘丙○○以「四書與人書」課程已經確定沒有及對國文系上開課程未予支持等節,丙○○所言「胡說八道」之語,及解釋緣由後,猶遭上訴人以「就我知道不是這樣」一語回應,故丙○○乃繼續表示「講話要憑良心、憑事實,不要含血噴人」、「我想我們是一個老師,大家要有一點水準。如果要把一個老師看做潑婦罵街,沒意思啦。在這個地方侮辱這個殿堂,是真是假大家都聽到」之言詞,此發言既係針對「四書與人生課程存廢」及「大一國文課程堂數」之說明,核與高師大課程存廢及堂數等公共利益相關,而屬可受公評之事,且其所為之發言內容,既係認上訴人所言並非全屬實在,則應出於藉此維護本身之權利,並達對外澄清之目的,及告知上訴人為人師表應有之言行,而非單純就上訴人之人格名譽為無端攻擊,自難謂其有毀損他人之人格名譽之行為,及已逾適當之範圍。
㈣至上訴人雖主張其在會議上已表示「我們的四書與人生課程
已經確定沒有了」,其有求證參與會議之同仁,始在系務會議上陳述,丙○○故意避開「我們的」之語,即出言「胡說八道」云云,惟上訴人於系務會議上並未將其所述「我們的」之確切意旨表達明確,丙○○既認「四書與人生」課程並非被取消,而係改為「經典與生活」課程,乃就其認知予以否認,尚難認侵害上訴人之人格名譽權。又上訴人主張事後「經典與生活」課程亦未開立,並提出96年度第2 學期通識課程任課教師接受教職員工旁聽意願調查表為證(本院卷第72至74頁),惟此係96年度第2 學期實際開課情形,不足以證明於95年1 月18日上午系務會議時,丙○○即知悉事後學校是否開立此課程,是自不得採為丙○○不利之證據。準此,丙○○上開言論乃係就可受公評之事,對上訴人所為之陳述,為意見之表達,其表達內容乃有所據,業如前述,而其用字遣詞雖較嚴厲、激烈,惟因認上訴人所言不實,而為自身之辯白及維護師尊,並非無端攻擊,故未逾必要之程度,乃為其言論保障範圍,自難謂有不法侵害上訴人之人格名譽權,而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七、甲○○上開行為有無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人格名譽權?㈠按以侵權行為為原因,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者,應就其
權利被侵害之事實負立證之責,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38號判例可資參酌。上訴人主張甲○○惡意提供系爭光碟,供丙○○以此上簽呈向校方檢舉,並對其提出民、刑事告訴,致其人格名譽受損云云,固據甲○○自認有交付系爭光碟予丙○○等情可稽。惟系爭光碟乃上訴人於95年5 月30日在高師大國文系1 年甲班授課時,發表:「我自己的學生打電話來,從北部,因為我去北部演講都會幫我們國文系打廣告,希望他們來考我們學校的研究所,結果她學弟考上我們學校的經學研究所,她叫學弟來讀,結果這學期開始閃躲(潘琦瑤),後來一直窮追,後來才知道人家學校的老師跟同學通通都在說我們的舊系主任會拿研究生的錢,所以他們不敢(來讀)。所以像這樣的事情都是災難,如果我們的新舊系主任都這樣,那兩個教授去了,外人又相信第三個教授就是我乙○○精神異常,那請問,各位親愛的同學,我們還有希望嗎?」等語,此據上訴人於刑事案件自承在卷,業經調取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339 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明確,並有系爭光碟勘驗譯文、光碟、上訴人呈報狀附於刑事卷可憑(刑事一審易字卷第16、18、49頁,即本件原審卷第170 、172 頁)。
又丙○○於原審陳稱:95年6 月6 日文學院院長選舉完畢,
6 月8 日上班時甲○○就到伊辦公室交給伊一片有關上訴人上課時提及伊向研究生拿錢之實況錄音光碟(即系爭光碟),所以伊於另案對上訴人所提誹謗刑事案件偵查庭中只說是甲○○提供系爭光碟,沒有說甲○○以此光碟要伊去對上訴人提出告訴,是伊自己看了系爭光碟後認為伊遭上訴人羞辱誹謗,所以才上簽給高師大校長,並寄存證信函給上訴人,要求上訴人道歉,但上訴人置之不理,伊忍無可忍才自己決定對上訴人提出刑事、民事告訴,並非甲○○要伊對上訴人提出告訴等語(原審卷第97、150 、151 頁)。是甲○○因該光碟內容有甚多不利丙○○之言論,始將該光碟交與當時擔任國文系系主任之丙○○處理,並未指示丙○○對上訴人提出告訴,所為應符行政作業體系之流程,而無任何違法不妥之處,自難認甲○○上開行為有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人格名譽權。
㈡至上訴人主張甲○○竊取其上課之系爭光碟,盜用其智慧財
產權,並變造內容剪去前5 分鐘,該前5 分鐘可證明該光碟係95年5 月30日之上課內容,甲○○卻謊稱係95年6 月6 日之上課錄音,且將系爭光碟交予校長處理,並非依循行政體系及倫理處理云云,惟甲○○倘有竊取上訴人上課之系爭光碟,盜用其智慧財產權情事,亦與侵害其人格名譽權無關,自不得據以請求。又上訴人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對系爭光碟內容述及舊系主任會拿研究生金錢之言論,並不爭執為真正(刑事一審易字卷第16、18頁,即本件原審卷第170 、172頁),至有無變造內容剪去前5 分鐘,或係95年5 月30日或95年6 月6 日之上課內容,並不影響上開言論存在之事實,不致因變造結果而侵害上訴人之人格名譽權。另甲○○取得系爭光碟,獲知上訴人上開言論,縱有交付校長情事,亦係單純請求學校處理,俾以查明上訴人所述是否屬實,自難謂係惡意侵害上訴人之人格名譽權。從而,上訴人主張甲○○惡意提供系爭光碟之舉,乃侵害上訴人之人格名譽權云云,委無足取。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以丙○○於上開系務會議所言及甲○○惡意提供系爭光碟之舉,均分別致上訴人人格名譽權受有損害,為無所據。丙○○抗辯其係對上訴人所指其對國文系上開課程未予支持等節做澄清說明之意見表達,並無惡意等語;甲○○則抗辯其提供系爭光碟,無任何違法不妥處等語,即均屬可信。從而,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2,000,000 元,甲○○給付1,000,000 元,並擴張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均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亦應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擴張部分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
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國文系於95年1 月18日第二次系務會議之錄音光碟譯文內容│├─┬───┬────────────────────────────┤│編│發言者│發 言 內 容 ││號│ │ │├─┼───┼────────────────────────────┤│1 │乙○○│我們的「四書與人生」課程已經確定沒有了……我想這是件非常││ │ │大的事情,為什麼我們不知道,在我知道的當下,我就表示希望││ │ │大家支持我們四書課程……我知道的訊息是,我們那時開導師會││ │ │議還沒有真正決定,還有一次機會,所以在那個當下很努力就我││ │ │自己是一個教四書的老師去懇託很多長官,包括各系主任,他們││ │ │都很認同,甚至教務長也說他會幫我表達……可是後來我們教務││ │ │長是說請我向我們系主任說明請求支持,當時我的想法是:好,││ │ │那我先後三次拜託了系主任……沒想到後來知道的訊息是系主任││ │ │上台後說這是我乙○○自己的想法,所以其他主任不能支持。甚││ │ │至有人說你們國文系怎麼這麼分裂,為什麼講的話是這樣不同的││ │ │意見所以我很為難……後來我去詢問這個課我們幾乎是完全失掉││ │ │了,不是我們知道的我們跟經學研究所說編一個教材,他們的意││ │ │思是說這個是經典,這個經典可以是外國的經典,所以我們國文││ │ │系、英語系自己開都可以。 │├─┼───┼────────────────────────────┤│2 │丙○○│這個雷老師你現在這樣胡說八道。 │├─┼───┼────────────────────────────┤│3 │乙○○│等一下,我們現在要講的。我沒有胡說八道。 │├─┼───┼────────────────────────────┤│4 │丙○○│你現在這樣胡說八道的話我要請你先走。 │├─┼───┼────────────────────────────┤│5 │乙○○│請錄音。 │├─┼───┼────────────────────────────┤│6 │丙○○│你在那邊胡說八道的話你要負責。 │├─┼───┼────────────────────────────┤│7 │乙○○│我不會胡說八道。我當然負責。 │├─┼───┼────────────────────────────┤│8 │丙○○│你自己負責。不要在上面胡說八道。 │├─┼───┼────────────────────────────┤│9 │乙○○│請你不要再這樣子。我講話講完。 │├─┼───┼────────────────────────────┤│10│丙○○│你現在停下來。 │├─┼───┼────────────────────────────┤│11│乙○○│我為什麼要停下來。 │├─┼───┼────────────────────────────┤│12│丙○○│這個校務會議,陳OO老師最清楚。請你不要胡說八道。 │├─┼───┼────────────────────────────┤│13│乙○○│請你尊重你的老師有發言的權利。你可以錄音,你可以作任何的││ │ │事情,可是你讓我講完話。 │├─┼───┼────────────────────────────┤│14│丙○○│你胡說八道嘛。 │├─┼───┼────────────────────────────┤│15│乙○○│……我為什麼不能講完我要說的話。 │├─┼───┼────────────────────────────┤│16│丙○○│因為你在胡說八道。 │├─┼───┼────────────────────────────┤│17│乙○○│我沒有。對不起各位老師,因為這是關係我們系的發展所以我一││ │ │定要把話講完。如果我們系主任對我們不誠信,將來你還想選院││ │ │長……你親口答應我三次,你怎麼對的起我們的學生 │├─┼───┼────────────────────────────┤│18│丙○○│那我想「四書與人生」沒有被拿掉,而且變成有學分的必修,他││ │ │現在變成「經典與生活」,那麼「經典與生活」按照教育部的規││ │ │劃,他們是放在中西經典,我在會議的時候我講的很難聽,我說││ │ │這個經典是把四書擴充成中國十三經的經典,絕對不包 括耶穌 ││ │ │基督的經典、可蘭經的經典,就是我們的十三經,我為了講這句││ │ │話我不惜得罪很多人。 │├─┼───┼────────────────────────────┤│19│乙○○│我現在請問你,是你回答一個我再反問一個還是全部一起? │├─┼───┼────────────────────────────┤│20│丙○○│我先講完你再講,反正現在這麼多老師在這裡。但是要講事實。││ │ │我大一國文先講完嘛。 │├─┼───┼────────────────────────────┤│21│乙○○│好好。 │├─┼───┼────────────────────────────┤│22│丙○○│大一國文,從六堂課減為四堂課,為了這個,我跟陳OO兩個人在││ │ │會場幾乎跟所有人吵架了,到行政會議的時候,你的資料教務長││ │ │都有給你發了,大家都看到啦,我也起來吵架了,這樣還不夠嗎││ │ │? │├─┼───┼────────────────────────────┤│23│乙○○│就我知道不是這樣。 │├─┼───┼────────────────────────────┤│24│丙○○│所以我說你講話要憑良心、憑事實,不要含血噴人嘛。 │├─┼───┼────────────────────────────┤│25│乙○○│我今天為什麼要問系主任,是因為人家反問我為什麼會這樣,我││ │ │是說我已經盡力了也寫了些東西,但是我們的系主任我聽到的狀││ │ │況是表示說是我個人的意見……那這樣子的事實,所以我們沒有││ │ │辦法幻想四書就是我們國文系以後可以自己作主了,他們外系是││ │ │說可蘭經也可以,什麼都可以,所以這種自主權已經不在我們…││ │ │…我講的話都可以錄起來,我不知道誰在錄,不好意思,你有錄││ │ │嗎?今天的光碟請給我一份,主任可以嗎?。 │├─┼───┼────────────────────────────┤│26│丙○○│可以。 │├─┼───┼────────────────────────────┤│27│乙○○│謝謝。 │├─┼───┼────────────────────────────┤│28│丙○○│我想我們是一個老師,大家要有一點水準。如果要把一個老師看││ │ │做潑婦罵街,沒意思啦。在這個地方侮辱這個殿堂,是真是假大││ │ │家都聽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