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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哈雷通運有限公司

號1樓法定代理人 丙○○上 訴 人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上 訴 人 丁○○

樓被 上訴 人 世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哈電通運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哈雷通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哈電通運有限公司」之記載,乃為「哈雷通運有限公司」之誤寫,此由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均記載正確,足見上開誤寫乃屬顯然之錯誤甚明,是該判決中當事人欄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