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98號上訴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53 萬8,608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 萬9,2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法 官 謝肅珍法 官 林健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