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75號上 訴 人 呂凱華即嘉瑋電機工程企業行被上訴人 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新光諾貝爾大樓管理委員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光諾貝爾大廈住戶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起訴時誤繕被上訴人之名稱,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