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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抗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96號抗 告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同上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立昌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97年7 月16日本院97年度抗字第96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張明振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