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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智上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附帶上訴人 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4,152,5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275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謝靜雯法 官 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8-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