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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智上易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易字第2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律師

孫志鴻律師上 一 人複 代 理人 邱麗妃律師被 上 訴人即 上 訴人 宏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黃小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甲0000000於本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2 號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認有委請智慧財產法院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法院以民國99年

9 月2 日智院真99技協14字第0990003847號函指派甲0000000協助,爰裁定由甲0000000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下列職務: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魏式璧法 官 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