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周元培律師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劉豐州律師陳韋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
3 月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7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乙○與上訴人同為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候選人,於民國95年12月9 日開票結果,被上訴人乙○當選,上訴人不服,乃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被上訴人乙○及訴外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分別提起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之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6 月15日以95年度選字第20號(下稱系爭選舉事件)判決被上訴人乙○於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之當選無效,並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選舉無效之訴。詎被上訴人不服系爭選舉事件結果,被上訴人乙○於96年6 月15日下午8 時30分許召開記者會,發表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之談話,其中「我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等語;及被上訴人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市長官邸發表如附件二所示內容之談話,其中「賄選就是賄選」、「查到1 、
2 個也是賄選」、「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期」等語,暨於96年6 月17日下午5 時許,出席高雄市「流行音樂中心定址」記者會時,再度發表如附件三所示內容之談話,其中「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等言論,雖未指名道姓何人買票、賄選及發走路工,但依被上訴人上開發言所描述之情節及時空背景、動機、主題等前後文連貫意旨觀之,即知係影射上訴人賄選,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又被上訴人所發表之上開言論顯係以上訴人發放走路工事實為基礎,縱被上訴人係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然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量被上訴人所陳述事實之真偽,倘其等公然所陳述或轉述之事實係屬虛偽不實,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上訴人所為上開言論均已分別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致上訴人精神上受有痛苦,為此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藉金及登報道歉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乙○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5,000, 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如附件四所示「道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2 日。㈡被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10 ,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如附件五所示「道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2 日。㈢第㈠㈡項所命給付金額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乙○則以:被上訴人乙○於96年6 月15日召開記者會所發表如附件一所示之言論,僅係就系爭選舉事件判決所為之評論,而非評論或指控上訴人買票、賄選、發走路工,自無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意。被上訴人乙○所為之評論用語均稱發走路工之「陣營」,並未提及" 丙○○賄選" ,何況系爭選舉事件判決所附之不同意見書亦認「因公開之影帶內容業有『兩個攏投1 號就對了』等語,並出現有人身穿原告(即上訴人)的競選背心,在語意及外表徵象上即不得不認為錄影帶所攝情節可能涉及原告(即上訴人)」,故被上訴人就系爭選舉事件判決所為之評論自無任何未盡查證義務之情事等語置辯。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駁回上訴人之訴。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上訴人甲○○則以:被上訴人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
4 時在高雄市長官邸召開之記者會,及同日下午5 時在高雄市「流行音樂中心定址」記者會時,所發表如附件二、三之言論,均係針對系爭選舉事件判決所為之「事實」評論,並未指稱上訴人有賄選行為,難謂有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又被上訴人甲○○針對系爭選舉事件判決發表言論,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應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基本人權之權利正當行使,且係以特定事件為基礎所為之純粹「意見」評論,既非侮辱,亦不構成誹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自不構成不法侵權行為。何況被上訴人甲○○所為之上開評論,縱有涉及部分事實之陳述,惟所陳述之事實均有所本,並非憑空杜撰,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自毋庸負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置辯。答辯聲明求為判決:㈠駁回上訴人之訴。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乙○應給付上訴人5,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如附件四所示「道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2 日。㈢被上訴人甲○○應給付上訴人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如附件五所示「道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2 日。㈣就第二、三項聲明,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 ㈠駁回上訴人之上訴。㈡如受不利判決,被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㈠被上訴人乙○於96年6 月15日下午8 時30分許召開記者會,發表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之談話。
㈡被上訴人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市長官邸,發表如附件二所示內容之談話。。
㈢被上訴人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5 時許,出席高雄市「
流行音樂中心定址記者會」時,發表如附件三所示內容之談話。
㈣被上訴人乙○與上訴人同為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候選人,
於95年12月9 日開票結果,被上訴人乙○當選,上訴人不服,乃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被上訴人乙○及訴外人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分別提起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之訴,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6 月15日以系爭選舉事件判決被上訴人乙○於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之當選無效,並駁回上訴人所提起之選舉無效之訴。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乙○各對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被上訴人乙○上訴為有理由,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而於96年11月16日以96年度選上字第13號判決廢棄系爭選舉事件判決中被上訴人乙○當選無效部分,及駁回上訴人之起訴與上訴而告確定。
㈤古鋅酩涉嫌賄選的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
年1 月31日以95年度選偵字第125 號、96年度選偵字第13號、96年度選偵字第14號偵查起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23日以96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古鋅酩無罪,上訴後,本院刑事庭於97年6 月9 日以97年度選上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古鋅酩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褫奪公權3 年。
㈥上訴人未因古鋅酩上開之賄選案件之犯行而被列為被告起訴。
六、兩造爭執事項如下: ㈠被上訴人乙○於96年6 月15日下午8時30分許召開記者會,所為如附件一談話內容,其中「我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等語,有無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如有,則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乙○賠償精神慰藉金之金額為何?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乙○登報道歉,有無理由?㈡被上訴人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市長官邸,所為如附件二談話內容,其中「賄選就是賄選」、「查到1 、
2 個也是賄選」、「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
10 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期」;暨於同日下午5 時許,在高雄市「流行音樂中心定址」記者會,所為如附件三談話內容,其中「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等語,有無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如有,則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甲○○賠償精神慰藉金之金額為何?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甲○○登報道歉,有無理由?茲就此爭執事項分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乙○於96年6 月15日下午8 時30分許召開記者會,所為如附件一談話內容,其中「我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等語,有無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如有,則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乙○賠償精神慰藉金之金額為何?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乙○登報道歉,有無理由?⒈查,被上訴人乙○所為如附件一談話內容,均未提及上訴
人名字,僅稱「買票陣營」、「發走路工的陣營」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茲所應審究者為被上訴人乙○所稱「買票陣營」及「發走路工的陣營」,是否即指上訴人個人,而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⒉次查,證人楊慶德於原審96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案件審
理時結證稱: 其係受丙○○後援會總幹事蘇萬基之託,代為動員二台遊覽車人數參加95年12月8 日丙○○選前之夜大型造勢晚會,其交待古鋅酩動員民眾參加,其與蘇萬基、丙○○都是雲林人,基於這樣的情誼,其才會義務的幫忙動員等語,及證人即蘇萬基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證稱: 伊確有委託楊慶德代為動員民眾參加95年12月8 日丙○○選前之夜大型造勢晚會,及與古鋅酩聯絡,由雲林縣後援會傳真造勢晚會位置圖予古鋅酩等情,有原審96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卷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選偵字第125 號、96年度選偵字第13號、96年度選偵字第14號起訴書在卷可稽,足見古鋅酩係受支持上訴人之證人楊慶德及蘇萬基之託而動員參加上訴人選前之夜大型造勢晚會,應堪認定。
⒊又查,古鋅酩因上開動員而在遊覽車上發給參加上訴人選
前之夜大型造勢晚會者每人500 元,其涉嫌賄選的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6年1 月31日以95年度選偵字第125 號、96年度選偵字第13號、96年度選偵字第14號起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23日以96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古鋅酩無罪,上訴後,本院刑事庭於97年6 月9 日以97年度選上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古鋅酩犯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褫奪公權3 年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姑且不論古鋅酩之行為是否構成賄選,其上開給付參加造勢晚會者每人500 元之舉,於選舉敏感時刻,難免啟人疑竇,其行為即屬可受公評之事。再者,就一般選舉而言,泛稱「某候選人陣營」,當非僅指「某候選人個人」而已,尚應包括其競選團隊成員及贊助支持者在內,是古鋅酩既係受支持上訴人之證人楊慶德及蘇萬基之託而動員參加上訴人選前之夜大型造勢晚會,則古鋅酩當歸屬上訴人之陣營,其上開給付參加造勢晚會者每人500 元之行為,不免被解讀為上訴人陣營之行為,但並非當然等同於上訴人個人之行為,故上訴人雖未因古鋅酩上開之賄選案件之犯行而被列為被告起訴,但並不影響屬上訴人陣營之古鋅酩有上開本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賄選行為之情事,則被上訴人乙○質疑上訴人「陣營」賄選、買票、發走路工,應非屬空穴來風。故被上訴人乙○所發表「我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等語,難謂即係直指上訴人個人有買票及發走路工之行為,而認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個人之名譽。
⒋再者,被上訴人乙○係於系爭選舉事件判決宣判當日之晚
上八時召開記者會,依其所發表談話全文即「..... 非常關心今天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我其實要來今天晚上跟各位媒體見面,我的心情很複雜,也有一點沈重,『我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清白、辛苦選戰的人,卻在這一次的選舉官司裡面,受到法官這麼大的糟蹋,我覺得我非常不忍說,今天是臺灣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或者是說司法不公,... ,法官用他的顏色立場在決定這一次、這一場的選舉官司... 」等情觀之,被上訴人乙○係因系爭選舉事件判決而召開記者會,其認為歷經清白辛苦的選戰而贏得選舉,卻因為系爭選舉事件判決之法官有顏色立場,而受到判決法官的糟蹋,此系爭選舉事件判決結果會讓其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顯然被上訴人乙○係針對系爭選舉事件判決結果所為之評論,並發表自己之感想,並非指責上訴人個人有買票或發走路工之行為,亦難認其有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意思,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乙○所發表之「我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等語,已不法侵害上訴人個人之名譽權云云,不足採信。⒌綜上,被上訴人乙○於96年6月15日下午8時30分許召開記
者會,所為如附件一談話內容,其中「我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等語,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乙○給付精神慰藉金5,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如附件四所示「道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
2 日,即屬無據。
(二)被上訴人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市長官邸,所為如附件二談話內容,其中「賄選就是賄選」、「查到1 、2 個也是賄選」、「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期」;暨於同日下午5 時許,在高雄市「流行音樂中心定址」記者會,所為如附件三談話內容,其中「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等語,有無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如有,則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甲○○賠償精神慰藉金之金額為何?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甲○○登報道歉,有無理由?⒈查,被上訴人甲○○所為如附件二及三之談話內容,均未
提及上訴人名字,僅稱「賄選就是賄選」、「查到1 、2個也是賄選」、「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期」、「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等語,為兩造所不爭執,茲所應審究者為被上訴人甲○○所稱之「買票」、「賄選」、「賄選、買票陣營」及「發走路工的人」,是否即指上訴人個人,而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⒉次查,古鋅酩既屬上訴人陣營,為上訴人選前之夜大型造
勢晚會動員,並給付每位參加者500 元之舉,業經起訴及經本院97年度選上訴字第1 號刑事判決認定係屬賄選行為,其行為即屬可受公評之事,則被上訴人甲○○質疑上訴人「陣營」(包括古鋅酩)有人賄選、買票、發走路工,應非屬空穴來風,已如前述。故被上訴人甲○○所為「賄選就是賄選」、「查到1 、2 個也是賄選」、「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期」、「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等語,難謂即係直指上訴人個人有買票、賄選及發走路工之行為,而認有侵害上訴人個人之名譽。⒊另被上訴人甲○○係於系爭選舉事件判決宣判後第3 日而
為附件二及三之談話內容,依其所發表談話全文即「..... 這一次有關高雄市市長的選舉官司當中,竟然有這樣的一個判決,受命法官寫不同意見書,而審判長來寫所謂的當選無效判決書…,既然審判長和實際主審的受命法官意見差這麼多,天地之別,兩個寫不同的版本,後來來宣布乙○市長當選無效,這是什麼世界?……在判決書裡,竟然說什麼,什麼人家造勢晚會最後一場有那麼多車輛,若說對方買票,只有查一、兩台,怎麼能夠說是買票?你要想說,要查察賄選談何容易,難道要查買票、賄選就要查完所有的車輛,每一台都有買票,每一個人都有買票,這樣才叫買票嗎?甚至說,買票哪有買500 元的,現在水準這麼高,500 元就能買票嗎?嫌說500 元買票太少,所以也不算買票。我們也知道,買票就是買票,30元也是買票,50元是買票,100 元買票、200 元都是買票,何況是
500 元。『賄選就是賄選』,難道要一百多萬的選民都去查,要每一個人都有收到這種錢才算是賄選嗎?查到50、
30、20人,甚至『查到1 、2 個也是賄選』.... 『 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在判決書當中還說,他對負面選舉非常有意見,……難道我們喜歡負面選舉嗎?.... 今 天抓到有人買票賄選這樣的嫌疑,開一個記者會去舉發、檢舉,這樣說不行?說什麼選舉已經結束,不可以開這樣的記者會,『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期』... 」、「……上禮拜五,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說咱菊姐市長當選無效,對於司法的裁判,當然咱要表示尊重,但是對這款的結果,咱不但感到非常遺憾、無法瞭解,更加不能接受。……經過法庭的全面驗票,咱不但贏對手,甚至擱多出來57票,這是法院正是確定的代誌。但是法院用一個非常不合理的理由,講咱檢舉告發對手涉嫌賄選、買票、發走路工,影響到選舉的公正性,結果講咱敗訴。票較多的人沒當選,結果要『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這款的判決和大家一般的期待差實在太多了……,相關涉嫌的人也已經被起訴,證明這是確確實實的代誌,也證明不是由咱菊姐的陣營來自導自演,結果檢舉告發買票陣營要受到處罰,『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等情觀之,被上訴人甲○○顯係針對系爭選舉事件判決結果及判決所述理由不滿而為上開評論,其認為系爭選舉事件判決所述理由不合理,故為「賄選就是賄選」、「查到1 、2 個也是賄選」、「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期」、「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等言論,並非指責上訴人個人有買票、賄選或發走路工之行為,尚難認有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之意思。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甲○○所發表之「賄選就是賄選」、「查到1 、2個也是賄選」、「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期」、「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等語,已不法侵害上訴人個人之名譽權云云,不足採信。
⒋綜上,被上訴人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高
雄市市長官邸,所為如附件二談話內容,其中「賄選就是賄選」、「查到1 、2 個也是賄選」、「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期」;暨於同日下午5 時許,在高雄市「流行音樂中心定址」記者會,所為如附件三談話內容,其中「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等語,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甲○○給付精神慰藉金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如附件五所示「道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2 日,不予准許。
七、又系爭選舉事件審理時所勘驗之光碟片,雖無古鋅酩請遊覽車上參加上訴人選前之夜大型造勢晚會者,就市長選舉投1號丙○○之言語,但卻有發放500 元之行為,且有其中收受
500 元之人稱二個都投1 號,而當時之選舉係市長與市議員一起投票選舉,上訴人於市長選舉中係1 號候選人之事實,係大家所共知,古鋅酩動員參加上訴人之造勢晚會,並於回途中發放500 元予參加人,其被認為係「上訴人陣營」之人,乃理所當然,被上訴人所為上開言論即係對此而言,並非針對上訴人個人,是上訴人主張光碟片中古鋅酩就市長選舉並未請託參加造勢活動者投選上訴人,被上訴人上開言論有影射上訴人買票之意云云,亦不足採。
八、綜上所述,上訴人本於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乙○給付5,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附件四所示「道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
2 日;被上訴人甲○○給付1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附件五所示「道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2 日,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敍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件一(2007年6 月15日下午八時被上訴人乙○記者會發言內容
)「謝謝,各位媒體女士先生,各位好朋友,很歹勢,這麼晚,
不過我知道大家跟我一樣,非常關心高雄,這一場市長的選戰,也非常關心今天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我其實要來今天晚上跟各位媒體見面,我的心情很複雜,也有一點沉重,『我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一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清白、辛苦選戰的人,卻在這一次的選舉官司裡面,受到法官這麼大的蹧蹋,我覺得我非常不忍心說,今天是台灣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或者是說司法不公,這樣的話,我都不願意講,不過我想我今天陪著我見證這段歷史的親愛的高雄市民,他們見證了這段歷史,今天法官做這樣的判決,我想歷史也會審判我們,如果今天我賄選,我涉及賄選,或者我是走路工事件的當事人,我想今天,我認為在整個選舉的官司裡面,我輸了,我會認為,那是應該的,但是我跟各位,同時讓高雄市民,還有全國的同胞知道,舉發賄選,舉發走路工事件,這是我善盡做為一個人,做為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如果今天因為這樣,法官用他的顏色立場在決定這一次、這一場的選舉官司,我只能夠說,台灣的司法,真的需要再努力加油,不過,我沒有絕望,我沒有絕望,我只是在這裡,非常清楚地,我很清楚地讓所有的高雄市民了解,我是合法的市長,選舉的官司,我一定會繼續打拼、爭取應該有的公道,我會努力爭取最後的公道,在這段時間,所有市政的推動,所有對高雄市民的承諾,絕對不會改變!大家知道,我一路走來,從來不曾快活過,我一路走來,都是非常的辛苦,挫折、打擊越大,我想我會越堅決,我想經過大風大浪,越是今天這樣的一個司法的判決,絕對不可能讓我退縮,也絕對不可能讓我有所畏懼,我才知道,我必須跟所有的高雄市民跟台灣人民一樣,這個部分,我們還有很多要打拼,很多要打拼!我不會因為這樣,然後就喪志、難過,我想我是要跟所有的市民保證,市政繼續推動,我對所有市民所有的承諾,決不改變,所以,謝謝大家的關心。我想一個法官,一個法官這麼輕率的判決,事實擺在眼前,走路工的事件,我有沒有責任要舉發?難道我們能夠讓今天台灣的社會還是可以用金錢來決定?用金錢去決定選舉的結果?有人有錢發走路工,這樣要去影響選舉,我覺得這個部分,我一定會去爭取公道。150 萬、152 萬的市民,都眼睜睜,眼睛都在看,我希望所有的市民朋友,請大家再繼續看,這不是最後的審判,這不是最後的決定性,地方法院的判決,只不過是一個過程,我希望,我期待,公道!真正的公道!我期待,這樣期待。所以我今天非常平靜來面對大家,我覺得我有信心,這種今天的判決,違反法理、違反常理、違反人民一個基本的判斷、期待,我說過,今天做這樣的判決,歷史,所有整個台灣司法史上,對今天這樣的案子,自有審判,也自有他的觀點,那我想,我只是再一次的表達,市○○○○○道,人民會支持我們,高雄市民一向對乙○將近要40年來,我的打拼,我的社會理想,高雄市民很了解,我說過,我絕對會在法律上繼續來爭取,我也希望所有的市民朋友,在這段時間,給高雄市政府所有的團隊,更大的鼓勵,給我們更大的疼惜,我跟我的市府團隊絕對不會因為地方法院這個判決,影響今天對高雄市民我們的服務、我們的熱情,包括我們對高雄市民的承諾,絕對不會!我們一定會更努力,高雄市政繼續推動,那,選舉的官司,我想我們絕對奮戰到底,謝謝大家,謝謝!」附件二(於96年6 月17日下午4 時許被上訴人甲○○在高雄市長
官邸召開記者會發言內容)「我們最敬愛的陳市長,各位立委、各位議員先進、各位媒體
朋友,特別向各位記者朋友以及全體國人同胞來做進一步報告,我們都知道,對於台灣的民主法治,我們都非常的努力、也非常的珍惜,更是非常的捍衛,但是真的沒有想到,這一次有關高雄市市長的選舉官司當中,竟然有這樣的一個判決,受命的法官寫不同意見書,而審判長來寫所謂的當選無效判決書。 (以下台語)我 過去當律師也有很長的時間,我讀法律、參與政治這麼久了,選舉也選過那麼多次,甚至當總統連任時還有選舉的兩件官司,從來沒看過這樣的判決,既然審判長竟然和實際主審的受命法官意見差那麼多,天地之差,兩個寫不同的版本,然後來宣布乙○市長當選無效,這是什麼世界? (以下國語)玩 笑未免開得太大了吧?開台灣民主的玩笑,開台灣司法的玩笑,開台灣地方自治的玩笑,更開我們高雄市民的玩笑,其實也是在開查察賄選的玩笑。
我們真的沒辦法接受,我們尊重判決,但是沒辦法接受這樣的一個判決的結果,我也相信絕大多數的國人同胞,特別是高雄市民,絕對沒辦法接受這樣的一個判決結果。(以下台語)我們大家想一想,在判決書裡,竟然說什麼,什麼人家造勢晚會最後一場有那麼多車輛,若說對方買票,只有查一、兩台,怎麼能夠說是買票?你要想說,要查察賄選談何容易,難道要查買票、賄選就要查完所有的車輛,每一台都有買票,每一個人都有買票,這樣才叫買票嗎?甚至說,買票哪有買500 元的,現在水準這麼高,500 元就能買票嗎?嫌說500 元買票太少,所以也不算買票。我們也知道,買票就是買票,30元是買票、50元是買票,100 元買票、200 元都是買票,何況是500 元。『賄選就是賄選』,難道要一百多萬的選民都去查,要每一個人都有收到這種錢才算是賄選嗎?查到50、30、20人,甚至『查到1 、2 個也是賄選』。我們不是要查察賄選、淨化選風嗎?『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 (以下國語)我 們能夠接受嗎?全國的同胞、高雄的市民朋友,大家能夠接受這樣的認定嗎?我們大家也知道,在判決書當中還說,他對負面選舉非常有意見,我也有意見,對於負面選舉要給予非難,這也是對的,我百分之百支持,但是大家要了解到台灣的選風之所以敗壞,誰是始作俑者?哪一個政黨是始作俑者?哪一個政黨是所謂負面選舉的始作俑者? (以下台語)大 家都知道,那一個政黨最愛負面的選舉。 (以下國語)難 道我們喜歡負面選舉嗎?那為什麼始作俑者的沒有問題,那今天抓到有人買票賄選這樣的嫌疑, (以下台語)開 一個記者會去舉發、檢舉,這樣說不行?說什麼選舉已經結束,不可以開這樣的記者會,『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間』,任何人都不能來檢舉。 (以下國語)這 樣是我們查察賄選的目的嗎?是這樣在執行查察賄選嗎?是這樣在教育我們的選民同胞嗎?所以我們大家也進一步知道,什麼叫做「其他非法之方法」?開記者會檢舉賄選,也真正有人在賄選,也有人被起訴,這樣叫做「其他非法之方法」嗎?讀法律的人都知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 條第1 項第2 款,條文一定要從頭看到尾,絕對不可以斷章取義,直接拿出所謂的以「其他非法之方法」來解釋,前面還有好幾個字, (以下國語)「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所以所謂的「其他非法之方法」,也要相當於所謂的強暴、脅迫這樣的一個強度與嚴重性,不能夠把所謂的行政規定有所違反,拿來說是所謂的「非法之方法」,這樣還不夠,接下來還要妨害到他人之競選或自由行使投票權,或者執行職務, (以下台語)對 選民一定要妨害到他自由行使投票權才算。那有影響到嗎? 檢舉別人買票、涉嫌賄選,你說這樣有影響還是沒影響?因為投票是自由的,何況對手連續在事件之後,從中央到地方也開了
5 次記者會,並登報說明,他們是怎樣的負面選舉、自我辯解,甚至說是我們乙○陣營自導自演,說不能把票投給…什麼什麼那樣的人,難道他們沒有做處理嗎?那到底有沒有影響選票沒有? 有影響投票沒有?什麼人可以證明?你不能說因為輸得少,人家贏的不夠多,就說選舉有問題、公平性有問題,不能說選前民調顯示贏了15%、20%,最後卻輸了就說是人家不對,是因為那場記者會影響了結果。如果說記者會可以算數,那以後就可以用一場記者會決勝負,如果說民調可以決定輸贏,以後都不用投票了,直接做民調就好了,就可以直接宣布誰當選、誰落選?可以這樣做嗎?長期我們的民調就有問題,你去作假民調要影響選舉公平性,我們都不計較了,今日選民所做的選擇與決定,你們卻要推翻,叫大家來選第二次,這是什麼世界?什麼判決?同樣的道理,我們今天對判決有很多意見,也是要尊重司法、也是照法律程序走,所以乙○市長要提出上訴,這是應該、正當的、也是大家要給予支持的,所以我特別對她表示要提起上訴表示百分之百支持之意,我也相信司法最後一定會還我們菊姐的清白,不會讓高雄市民再來投第二次市長的票,所以我在這也要勉勵乙○市長情緒不要受影響,情綪、心理都不要受到影響,好好推動市政,好好做好市長,中央絕對百分之百支持、絕對充分配合任何市政的推動,絕對不會讓我們市民同胞失望。所以沒有什麼放棄上訴的問題,也沒有什麼要辭職的問題,菊姐是我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市長,市長就是市長,所以(以 下國語)沒 有所謂辭職、放棄上訴的問題,她一定會做滿任期,我有信心, (以下台語)不 然我買房子不就很可惜了?就是因為我相信她會當選,會做我們的市長,我才決定來這裡買房子要來住高雄。所以在這裡我要與大家共同勉勵,一定要有信心,我們一定會贏、要繼續支持我們最好的乙○市長拼好高雄市的市政。也要來感謝各位記者女士先生,祝福大家端午佳節平安、健康、快樂,謝謝大家,謝謝。」附件三(於96年6 月17日下午5 時許被上訴人甲○○出席「流行
音樂中心定址」記者會發言內容(全程台語))「我們最敬愛的高雄市陳市長、高雄港務局謝局長,我們市府
一級主管、各位先進、各位長輩、各位市民朋友,各位記者女士先生,大家午安,大家恭喜、大家好,今天非常歡喜再次來到咱高雄港都參加咱「慶祝流行音樂中心定址記者會」,來關心咱大高雄地區的建設和發展。剛剛咱市長已經向大家宣佈一個非常好的消息,經過行政院跨部會的協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在上禮拜四正式同意把高雄港第16和17號碼頭讓出來,要交給咱文建會和高雄市政府能夠興建國家級的「流行音樂中心」,要來具體實現「文化高雄、音樂南方」咱長期以來的理想和願望。大家高興嗎?這個國家級的「流行音樂中心」已經規劃很久,但是因為地址選擇的問題一直無法度解決,延遲了推動的進度。好在大家可以選出最好的菊姐當高雄市長,所以自從菊姐當選市長了後,她不斷的奔走遊說各相關單位,好不容易在今天有一個圓滿的結果。如果沒咱菊姐的能力、她的認真、她的努力和她的魄力,相信絕對沒可能這麼快就有結果,所以在這裡我要特別拜託大家,再一次用掌聲感謝菊姐、恭喜咱的菊姐市長。
在這不但要對咱高雄市的大家長、咱菊姐的認真打拼精神表示高度的肯定和敬佩,也要向咱高雄港都出身的行政院張俊雄院長所領導的行政團隊,所展現出來的高度效率表示感謝和嘉勉,希望未來的「流行音樂中心」有法度和澳洲的「雪梨歌劇院」,新加坡的「濱海藝術中心」同款,成為咱大高雄地區,包括高雄市和高雄港最水、也最有代表性的地標和藝術文化的中心。
同時,今天來到咱高雄還有另外一項更加重大的任務,就是要來為咱高雄市陳市長、咱的台灣菊,以及咱全體高雄市政府的同仁先進來加油、來鼓勵。咱菊姐光明正大贏得這一次高雄市長的選舉,這是一個鐵的事實,也是咱偉大的高雄市民同胞所做最正確、最明智的選擇和決定,絕對不能受到否定和剝奪的。
上禮拜五,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說咱菊姐市長當選無效,對於司法的裁判,當然咱要表示尊重,但是對這款的結果,咱不但感到非常遺憾、無法瞭解,更加不能接受。所以,咱百分之百支持咱菊姐市長一定要上訴到底,對不對! 咱有信心司法一定會還咱菊姐清白,更加有信心可以還咱最偉大的高雄市○○○○道,對不對!經過法庭的全面驗票,咱不但贏對手,甚至擱多出來57票,這是法院正式確定的代誌。但是法院用一個非常不合理的理由,講咱檢舉告發對手涉嫌賄選、買票、發走路工,影響到選舉的公正性,結果講咱敗訴。票較多的人沒當選,結果要『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這款的判決和大家一般的期待差實在太多了,差太遠了,對不對!賄選、買票是民主最大的敵人、是台灣選舉風氣敗壞最主要的原因之一,也是全國人民最沒法度接受的代誌。選舉買票的候選人,當選了後一定亂來,為什麼咱對買票、賄選的行為絕對無可能容忍的原因之一。
這次高雄市長在投票前一晚爆發有人發走路工、涉嫌買票、賄選,相關涉嫌的人也已經被起訴,證明這是確確實實的代誌,也證明不是由咱菊姐的陣營來「自導自演」。結果檢舉告發買票的陣營要受到處罰,『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公道在哪裡? 公理何在? 這絕對是台灣選舉史上最使人無法接受的一天,也是台灣民主發展史上必須要徹底檢討和反省的一天。同時也更加證明咱的民主法治教育還不夠,有些單位反賄選、反買票的決心也還不夠。
另外,講到選舉,影響公平,在競選的過程當中,部分特定立場的媒體或者特定的政治團體,連續幾個月發布不實的民調,甚至到最後,猶原講咱菊姐輸對手十五到二十趴,結果證明這完全不是事實,咱不但沒輸,反過來贏對手一千一百多票,這款長期扭曲和錯誤報導,對選舉公平性的影響擱加嚴重,是不是也應該受到同款的標準來檢驗,對不對!如果先有結論、先有特定的立場,再來找理由否定選舉的結果,這是對民主、對司法、對公平正義,最嚴重的傷害,也是對高雄市民最大的侮辱,一定要非常的謹慎,一定要考慮到社會共同的期待和一般認知。
還記得咱菊姐時常講,當伊感到孤單的時候,伊就會唱歌,唱那條「孤女的願望」。在這我要向菊姐講,唱歌真好,但是菊姐妳絕對沒孤單,對不對! 全台灣堅持民主法治、堅持乾淨選舉、反對賄選、反對買票的台灣人民,包括這次合議庭主審的受命法官,攏總和咱站做夥,公道和正義最後一定會勝利。我絕對不相信,咱偉大的高雄市民同胞會接受由賄選、買票的陣營所推出的候選人再來做咱的高雄市長。身為未來的高雄市民,我第一個沒法度接受,和大家同款啦,對不對! 咱偉大的高雄市民一定要堅持咱高雄市過去為台灣的民主、自由、人權和公義犧牲奮鬥的傳統,好好守護咱好不容易所得到的民主成果,好好維護咱高雄市做為台灣海洋首都的驕傲和光榮。最後,也要來祝福咱菊姐和咱全體市府同仁,市政工作圓滿成功,各位在座的嘉賓先進媒體朋友咱市民同胞身體健康、萬事如意,五月節歡喜平安,多謝。
最後,要祝福咱菊姐和全體市府同仁,市政工作圓滿成功,各位在座的嘉賓、先進,以及媒體的朋友、市民同胞,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五月節歡喜平安。」附件四┌──────────────────────────────┐│道歉聲明 ││本人乙○誣指丙○○先生在第四屆高雄市長選舉賄選,與事實不符,││嚴重損害丙○○先生名譽,特此道歉。 ││道歉人:乙○ │└──────────────────────────────┘附件五┌──────────────────────────────┐│道歉聲明 ││本人甲○○誣指丙○○先生在第四屆高雄市長選舉賄選,與事實不符││,嚴重損害丙○○先生名譽,特此道歉。 ││道歉人: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