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被上訴人 聯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民國99年6 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謝靜雯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