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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7 年重上國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國字第3號上 訴 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憶有限公司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430,951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48,20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

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鄭月霞法 官 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