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號上 訴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鄭美玲律師被 上訴 人 建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寄高雄市○鎮區○○路○○○號14樓之2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行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李炫德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