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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上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185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9年7 月1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鄭月霞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