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50號上 訴 人 丙○○
乙○○丁○○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被上訴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核定地租事件,因民法物權篇暨施行法關於未定有期限地上權之規定已於民國99年1 月5 日修正,並於99年2 月3日公布施行,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9年3 月1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