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8年度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丙00000000訴訟代理人 李汶哲律師
江雍正律師吳晉賢律師被上訴人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買賣標的物事件,對於民國98年1 月23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3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6月17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自民國70年即開始向被上訴人訂購各式燈泡、燈管、啟動器等電料配件,被上訴人則透過設於高雄市○○區○○街○○號之高雄營業所與上訴人交易,並自91年起,派遣訴外人戊○○負責與上訴人接洽訂貨、交貨及付款等事宜,兩造往來交易長達25年。上訴人因預期日光燈具之價格即將上漲,自94年12月起,陸續透過戊○○向被上訴人訂購燈具等電料,惟因訂購數量及價格已超過被上訴人原本規定之額度,經被上訴人特別要求,上訴人乃以配偶吳素貞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上訴人,以增加上訴人訂購貨物之額度,嗣後,上訴人即陸續以支票或現金等方式支付貨款,總計已給付新台幣(下同)5,953,700 元,以向被上訴人訂購如附表㈠所示之貨品(下稱系爭貨品),惟因上訴人無足夠倉庫存放系爭貨物,被上訴人遂依往例允諾上訴人將貨物寄放於被上訴人之倉庫,待上訴人日後通知再為送達。詎於95年9 月間,上訴人擬通知被上訴人送交系爭貨品時,竟無法聯絡戊○○,經屢次去函催告被上訴人交付系爭貨品,被上訴人否認上開買賣且拒絕交付貨品,爰提起本件訴訟,聲明:㈠被上訴人應交付系爭貨品予上訴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否認上訴人曾透過戊○○向被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兩造間交易之模式均為於上訴人訂貨後之隔月月底,被上訴人才會提供統一發票、出貨簽收單及客戶對帳單向上訴人請款,上訴人核對無誤後才付款,但上訴人無法提出系爭貨品之上開相關單據,自無權請求被上訴人交付系爭貨品。此外,被上訴人於95年9 月13日詢問戊○○與上訴人間之金錢往來情形時,經戊○○當場簽立書面承認曾向上訴人借貸款項達5,265,400 元,並且開立13張商業本票以為擔保,上訴人亦自承與戊○○間存有私人借貸關係。對照戊○○向上訴人借貸之金額,與上訴人本件所主張支付戊○○之貨款,相差無幾,可見上訴人所主張之買賣關係,實係其與戊○○之私人借貸往來等語置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如附表㈠所示之貨品予上訴人。㈢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則請求駁回上訴,並聲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以現金或等值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上訴人從事燈具、燈泡、電纜及插頭等各種電料配件之銷售
,自70年間起即向被上訴人訂購各式燈泡、燈管、啟動器等電料配件至今,兩造有長期業務往來。
㈡被上訴人自91年間起派遣其所屬業務員戊○○,負責與上訴人接洽訂貨、交貨及付款等事宜。
五、本院判斷:㈠上訴人有無向被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付清貨款而將貨品寄
放於被上訴人倉庫(寄庫)之事實?上訴人主張向被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已付清貨款並予寄庫,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上訴人曾另有以寄庫方式交貨之交易,即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訂貨,指示出貨至被上訴人倉庫,日後再提領(辦理寄庫),出貨後由被上訴人按日向上訴人請款,易言之,上訴人指定之交貨方式為寄庫,被上訴人辦妥寄庫後,仍會開立「統一發票」及「出貨簽收單」向被上訴人請領貨款,且於「出貨簽收單」上之「指定交貨地址」欄註明「寄庫」,並於每月客戶對帳單中將「寄庫」之交易列入以供客戶即上訴人核對,此有上訴人於95年7 月3 日訂貨並以「寄庫」方式交貨後,被上訴人所開立之「出貨簽收單」及「統一發票」(原審卷第89、90頁),以及上訴人所提出之95年7 月1 日至95年7 月30日客戶對帳單可證(出貨單號K00-000000,出貨日期95/07/03,見原審卷第152 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易多年,且至少於95年2 月27日、
3 月31日、4 月28日、5 月1 日、7 月3 日及8 月1 日多次以「寄庫」方式交貨(原審卷第98至101 頁),其自然熟知上述訂貨、出貨、辦理寄庫、請款等程序。上訴人主張因預期系爭貨品會漲價,故透過戊○○向被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付清款項並寄庫方式交貨,惟卻未能提出如上述方式之被上訴人所開立註明「寄庫」的「出貨簽收單」及請款統一發票以為佐證,即與兩造慣行之交易方式有悖,不符事理。上訴人主張向被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付清價款予以寄庫之事實,自難採信。
㈡上訴人主張自94年12月6 日起至95年8 月29日間,陸續向被
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並付清5,953,700 元貨款,有無理由?上訴人固主張兩造間就系爭貨品已成立買賣關係,並提出經戊○○簽名之庫存明細表3 紙、付款簽收簿8 紙、對帳單4紙,及支票影本4紙等為憑(原審卷第15至41頁)。經查:
⒈上訴人所提出之庫存明細表,有多處之增刪修改,甚且有
同一明細表上經戊○○前後2 次簽名,並分別簽立7 月10日、7 月31日之日期,就此情況以觀,該庫存明細表所載內容已不足認定與戊○○簽認時之內容相符;又參諸前開庫存明細表與系爭貨款支付明細表(原審卷第22頁)相互對照觀察,該等文書資料不僅均屬上訴人自承為其自行製作之私文書,雖上訴人自行臚列16項關於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之時間或支付該貨品之金額(原審卷第262 至263 頁背面),但上訴人若確曾透過戊○○向被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則如前述上訴人應可提出每次訂購後,被上訴人所出具之出貨單、統一發票或對帳對帳單等資料,惟上訴人卻未能提出該等資料以實其說,其空言主張,自難採信。
⒉上訴人主張:自94年12月6 日起迄95年8 月29日間,分別
以支票或現金方式,陸續給付系爭貨品之貨款予戊○○,均經戊○○簽收,支付貨款共5,953,700 元云云,雖提出經戊○○簽名之付款簽收簿及對帳單等為憑。然上訴人在此期間內,尚有另向被上訴人訂購諸多其他貨品,甚且與戊○○間存有私人借貸關係,有卷附寄庫單分批出貨明細表、客戶對帳單(原審卷第98至101 頁、第136 至155 頁)及上訴人曾於95年10月5 日委託律師所發之律師函中自承:「戊○○因經濟周轉上曾發生困難,而向本人借貸金錢,至今未還」(原審卷第45頁),而戊○○亦出具書面說明其曾向上訴人借貸款項5,265,400 元(與本件上訴人主張之貨款金額相去不遠),並且開立13張商業本票以為擔保,且於95年8 月20日以票期95年8 月28日、面額293,
309 元之支票清償部分債務等語(原審卷第67頁),則戊○○應有向上訴人借貸5,265,400 元之事實。上訴人既主張其所謂另行交付予戊○○之系爭5,953,700 元,與戊○○之私人借款完全無關,卻無法提出其另行交付5,265,40
0 元借貸款項予戊○○之證明,足見戊○○向上訴人收受款項並簽收之原因不僅一端,依該付款簽收簿及對帳單所載,至多僅足以證明戊○○有收受該等款項之事實,尚無從資以認定其所收受之款項與系爭貨品有關。又於93年2月1 日之前,被上訴人所售貨品之5 %營業稅均內含於貨款內,不另收取,而自93年2 月1 日以後,5 %營業稅則屬外加,此有上訴人所提出93年2 月1 日以後之每月客戶對帳單最後一頁下方註記「93.2.1起單價外另加5%營業稅」等字樣可稽(原審卷第28、32、35、37、138 、142 、
146 、149 、153 、155 頁)。上訴人提出之庫存明細表所示貨款未稅金額總額為5,953,700 元,固與系爭貨款支付明細表所示數額相符,然上訴人主張訂貨之時間既均於93年2 月1 日之後,已付之貨款竟均未加計營業稅,則被上訴人所辯此情顯示上訴人係將與戊○○間之私人借貸款項拼湊成向被上訴人訂貨的貨款等語,核屬可信。上訴人就此雖陳稱:依據兩造間往來交易模式,因系爭貨品係上訴人透過戊○○先向被上訴人預購之商品,待上訴人有需要時,並確認出貨數量後,再要求被上訴人出貨,於出貨後,被上訴人再連同簽收單及發票交予上訴人,斯時再結算該批出貨貨品應給付之稅款予被上訴人云云。惟對照上訴人前揭主張及衡諸一般交易常情以觀,賣方於請款時均會提供發票,以同時請領貨款與稅款,無分次請求給付之必要,此觀諸卷附被上訴人之統一發票所載付款金額包括銷售額及營業稅即明(原審卷第90頁),如上訴人確於系爭貨品出貨前已將貨款付訖,豈有不一併支付營業稅,而待出貨後再為給付營業稅之理,足徵上訴人就其主張已付貨款何以未加計營業稅乙節,無法為合理之交代,益證其主張兩造間已成立系爭貨品之買賣關係,應非可採。
⒊上訴人又主張依其提出之原證12對帳單(原審卷第275 頁
)後之出貨簽收單可知:該出貨簽收單係戊○○經其他經銷商出貨予上訴人之貨品,而上訴人再以現金交付予戊○○云云。查,從該對帳單後附之出貨簽收單已記載客戶係「宗能企業」、「嘩盈企業」、「高信工程」、「山鐘水電」、「佑坤企業」、「佳福興業」、「奕富實業」,且係將貨品「指送」(亦即指定送交)上訴人(原審卷第27
6 頁至第278 頁、第281 頁、第284 頁、第286 頁、第28
8 頁至292 頁、第295 至至第299 頁),再參照上訴人主張:戊○○:因窘於其業績壓力而向被上訴人公司謊報各經銷商訂購貨品(實際上該經銷商並未訂貨),戊○○再將該虛構之訂貨貨品轉賣予其他第三人(包含上訴人在內)云云。則依上訴人主張,乃係上訴人與戊○○合意,先由戊○○虛偽以其他經銷商之名義向被上訴人訂購貨品後,再私自轉賣予上訴人,則所謂之買賣關係,自係存在於上訴人與戊○○之間,而非存在於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又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曾於95年4 月27日向被上訴人申請增加150 萬元之信用額度,而將信用額度調整為180 萬元,此有上訴人申請提高信用額度之「客戶設定變更、塗銷、信限申請表」可稽,此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卷第222 頁、第216 頁背面、第245 頁)。上訴人主張:「我只有180 萬元額度,但都是開3 個月期票,戊○○跟我說有別的經銷商有多出來的額度,戊○○說他可以拿那些多出來的額度給我」等語(原審卷第200 頁、第201 頁)。然而,上訴人若果係因受限於信用額度而與戊○○合意以其他經銷商之名義向被上訴人訂貨,上訴人應會在交付貨款後立即請求交貨才是,惟上訴人卻又主張,其自94年12月6日起開始交易直到95年10月10日(原審卷第262頁至第263 頁背面),總計尚有價值5,953,700 元之系爭貨品尚未取得,微論該主張已違常情,況其係上訴人與戊○○合意,先由戊○○虛偽以其他經銷商名義向被上訴人訂購貨品後,再私自轉賣予上訴人,是上訴人所指所謂之買賣關係,係存在於上訴人與戊○○之間,難謂兩造間就系爭貨品已成立買賣契約,上訴人主張兩造已成立買賣契約云云,即屬無據。
⒋上訴人固又提出4 紙支票影本(原審卷第38至41頁,即如
附表二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以證明其業已交付系爭支票予戊○○,而為系爭貨品之貨款給付,並經被上訴人提示兌現云云等情。惟系爭支票係用以支付被上訴人其他經銷商,包括訴外人信富水電材料行、奕富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奕富公司)及佑坤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被上訴人之貨款,業據被上訴人提出收款商戶別明細表、異常款明細表等為證(原審卷第102 至108 頁)堪予認定。上訴人復以:系爭支票係因戊○○先挪用信富等公司之貨款,事後再拿上開系爭4 張支票繳回被上訴人公司作為信富等3家公司之貨款之用,則上開系爭4張支票確係由上訴人所交付至明等語。查,據上訴人所舉證人乙○○證稱附表二編號2 、3 所示支票係伊交給戊○○的。丁○○證稱附表㈡編號1 、4 所示支票是伊交給戊○○的等語。惟上開證人經本院問及是否認識戊○○時,乙○○證稱:可能去過東洋公司拿貨時有看過,或是去過東亞倉庫,東亞的倉庫是在熱河街,不是很熟,只是見過面而已(本院卷第54頁),丁○○則證稱:因是同行關係可能看過他,但不認識他,連他名字都不知道(本院卷第56頁)。衡諸經驗法則,系爭支票每張動輒數十萬元,上開證人既與戊○○不熟識,豈可能交付支票給戊○○?是其證述係渠等交付支票予戊○○云云不可採。況乙○○證述因為我要買貨,我無法跟東亞公司直接買賣,我向戊○○買貨,而交付上述支票給戊○○,他是東亞公司即中國電器的外務,我們都叫中國電器東亞等語(本院卷第54、55頁),果屬實情,乃係乙○○與戊○○間成立買賣關係,與上訴人無涉。另丁○○證稱因我向東洋電料行(即上訴人)訂購一批中國電器公司的產品燈具,所以交付上開支票給戊○○等語(本院卷第56頁),若亦為實情,乃係丁○○向上訴人訂購貨品,何以將支票付予戊○○?上訴人主張因向被上訴人訂購系爭貨品,而交付系爭支票給戊○○以償付貨款云云,要無足採。上訴人嗣又主張因乙○○、丁○○非被上訴人之經銷商,所以代為向被上訴人訂貨,貨款由戊○○直接向該二人拿等語(本院卷第71頁),則依其主張,乃係上訴人代理乙○○、丁○○向被上訴人訂貨,該系爭支票貨品之買賣契約,係成立於乙○○、丁○○與被上訴人間,上訴人主張系爭支票用以支付系爭貨品之價款,核無足取。
⒌上訴人固又主張其向被上訴人所訂購系爭貨品中,已有部
分貨品業經出貨,包含「型號FS4143X 、品名115V40 W×14吸頂」之貨品共350 套,並提出出貨簽收單6 紙為據(原審卷第190 至195 頁),惟觀諸該等出貨簽收單客戶欄所載經核均非上訴人,而係訴外人奕富公司、勝昱鑫、信証水電、曄盈企業,自不能認上訴人係向被上訴人訂貨之當事人,雖其中2 紙簽收單之指定交貨地址載明「指送:
屏東東洋」,要系上開訂購廠商將所訂購貨品送交予上訴人,而有指送屏東東洋之記載,該指定送交之記載,原因有多端,惟要不足認該貨品為上訴人逕購自被上訴人。
㈢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交付系爭貨品,有無理由?
按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權利之義務,固為民法第348 條第1 項所明定,惟倘非物之買受人,即無本於上開規定請求出賣人為物之交付之權利。上訴人主張兩造間關於系爭貨品已成立買賣契約,及業將貨款給付被上訴人之事實,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交付系爭貨品,即屬無據。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㈠┌───┬───────┬────────┬──────┬──────┐│編號 │型 號│品 名 │單 價(元)│ 數量 │├───┼───────┼────────┼──────┼──────┤│ 1 │ FL20D/18 │ 20w燈管 │ 17 │ 3,500支 │├───┼───────┼────────┼──────┼──────┤│ 2 │ FL10D │ 10w燈管 │ 16 │ 1,500支 │├───┼───────┼────────┼──────┼──────┤│ 3 │ FS1P │ 110V、10w、15w │ 3 │ 3,000粒 ││ │ │ 、20w起動器 │ │ │├───┼───────┼────────┼──────┼──────┤│ 4 │ FL40D/38 │ 40w燈管 │ 23 │ 4,170支 │├───┼───────┼────────┼──────┼──────┤│ 5 │ FL/40L/EX/38│ 40w太陽神燈管 │ 46 │ 5,000套 │├───┼───────┼────────┼──────┼──────┤│ 6 │ FS4243XH │ 115V、40w×2 │ │ ││ │ │ (雙管)吸頂 │ 380 │ 400套 │├───┼───────┼────────┼──────┼──────┤│ 7 │ FS4243XH2 │ 220V、40w×2吸│ │ ││ │ │ 頂 │ 380 │ 50 │├───┼───────┼────────┼──────┼──────┤│ │ │ │ │ ││ 8 │ FVSH2441TH │ 115V20w×4(輕│ │ ││ │ │ 鋼架) │ 480 │ 300套 │├───┼───────┼────────┼──────┼──────┤│ 9 │ FS42430XH │ 115V40w×2附小│ │ ││ │ │ 有開關吸頂 │ 480 │ 15套 │├───┼───────┼────────┼──────┼──────┤│ 10 │ FS42430XTH │ 115V40w×2附小│ │ ││ │ │ 無開關吸頂 │ 480 │ 50套 │├───┼───────┼────────┼──────┼──────┤│ 11 │ FS41430XH │ 115V40w×1(單│ │ ││ │ │ 管)吸頂,附小│ │ ││ │ │ 有開關 │ 300 │ 10套 │├───┼───────┼────────┼──────┼──────┤│ 12 │ FS41430XTH │ 115V40wx1 吸頂│ │ ││ │ │ 附小無開關 │ 300 │ 50套 │├───┼───────┼────────┼──────┼──────┤│ 13 │ FL20D-EX/18│ 20w太陽神燈管 │ 28 │ 300支 │├───┼───────┼────────┼──────┼──────┤│ 14 │ EFS-23D-EXE │ 白螺旋23w 省電│ │ ││ │ │ 燈管 │ 80 │ 1,380顆 │├───┼───────┼────────┼──────┼──────┤│ 15 │ EFS-23L-EXE │ 黃螺旋23w 省電│ │ ││ │ │ 燈管 │ 80 │ 960顆 │├───┼───────┼────────┼──────┼──────┤│ 16 │ EFS-21D-EXE │ 白螺旋21w 省電│ │ ││ │ /G2 │ 燈管 │ 70 │ 325顆 │├───┼───────┼────────┼──────┼──────┤│ 17 │ EFG-25D/EX │ 省電燈管25w │ │ ││ │ │ (白) │ 110 │ 550顆 │├───┼───────┼────────┼──────┼──────┤│ 18 │ EFS-75D-B1 │ 螺旋75w省電燈 │ │ ││ │ │ 管(黃) │ 300 │ 20顆 │├───┼───────┼────────┼──────┼──────┤│ 19 │ EFS-26D-EX- │ 螺旋26w省電燈 │ │ ││ │ G1 │ 管(白) │ 90 │ 1,000顆 │├───┼───────┼────────┼──────┼──────┤│ 20 │ EFS-26L-EX- │ 螺旋26w省電燈 │ │ ││ │ G1 │ 管(黃) │ 90 │ 1,000顆 │├───┼───────┼────────┼──────┼──────┤│ 21 │ FR4132TH │ 115V40w×1 │ │ ││ │ │ 吊鍊式 │ 230 │ 77套 │├───┼───────┼────────┼──────┼──────┤│ 22 │ FS41441 │ 115V40wx1中東 │ │ ││ │ │ 型 │ 240 │ 30套 │├───┼───────┼────────┼──────┼──────┤│ 23 │ EFS-21D-EXE │ 螺旋21w省電燈 │ │ ││ │ /G2 │ 管(白) │ 70 │ 2,400顆 │├───┼───────┼────────┼──────┼──────┤│ 24 │ FS4143x-2 │ 220V40wx1吸頂 │ 225 │ 100套 │├───┼───────┼────────┼──────┼──────┤│ 25 │ FS4P │ 110V、20w, │ │ ││ │ │ 40w起動器 │ 3 │ 1,800粒 │├───┼───────┼────────┼──────┼──────┤│ 26 │ FL10D │ 10w燈管 │ 16 │ 4,500支 │├───┼───────┼────────┼──────┼──────┤│ 27 │ FL40D/38 │ 40w燈管 │ 23 │ 4,100支 │├───┼───────┼────────┼──────┼──────┤│ 28 │ FL20D/18 │ 20w燈管 │ 17 │ 4,300支 │├───┼───────┼────────┼──────┼──────┤│ 29 │ FR1130AT │ 110V10wx1 │ │ ││ │ │ 吊鍊附小 │ 150 │ 200套 │├───┼───────┼────────┼──────┼──────┤│ 30 │ FS1143XH │ 115V10w×1 │ │ ││ │ │ 吸頂 │ 150 │ 250套 │├───┼───────┼────────┼──────┼──────┤│ 31 │ FR2130AT │ 115V20wx1 │ │ ││ │ │ 吊鍊式附小 │ 155 │ 200套 │├───┼───────┼────────┼──────┼──────┤│ 32 │ FS2143XH │ 115V20w×1 │ │ ││ │ │ 吸頂 │ 155 │ 240套 │├───┼───────┼────────┼──────┼──────┤│ 33 │ FS2243XH │ 115V20w×2 │ │ ││ │ │ 吸頂 │ 225 │ 140套 │├───┼───────┼────────┼──────┼──────┤│ 34 │ FS4143XH │ 115V40w×1 │ │ ││ │ │ 吸頂 │ 225 │ 249套 │├───┼───────┼────────┼──────┼──────┤│ 35 │ FR4132T │ 115V40w×1 │ │ ││ │ │ 吊鍊附小 │ 225 │ 300套 │├───┼───────┼────────┼──────┼──────┤│ 36 │ EFS21D-EXE │ 螺旋21w省電 │ │ ││ │ /G2 │ 燈管(白) │ 70 │ 1,000顆 │├───┼───────┼────────┼──────┼──────┤│ 37 │ FL40L-EX/38 │ 40w太陽神燈 │ │ ││ │ │ 管(黃) │ 46 │ 4,685支 │├───┼───────┼────────┼──────┼──────┤│ 38 │ FL20D-EX/18 │ 20w太陽神燈 │ │ ││ │ │ 管(白) │ 28 │ 280支 │├───┼───────┼────────┼──────┼──────┤│ 39 │ FS1P │ 110V、10w,15 │ │ ││ │ │ w、20w起動器 │ 3 │ 6,950支 │├───┼───────┼────────┼──────┼──────┤│ 40 │ EFG 25D/EX │ 25w省電燈泡 │ │ ││ │ │ (白) │ 100 │ 70支 │├───┼───────┼────────┼──────┼──────┤│ 41 │ EFS 23D-EXE │ 螺旋23w省電 │ │ ││ │ │ 燈管(白) │ 80 │ 780支 │├───┼───────┼────────┼──────┼──────┤│ 42 │ EFS 21L-EXE │ 220V螺旋21w │ │ ││ │ -2 │ 省電燈管 │ │ ││ │ │ (黃) │ 85 │ 580支 │├───┼───────┼────────┼──────┼──────┤│ 43 │ FS41430XTH │ 115V40wx1吸頂 │ │ ││ │ │ 附小無開關 │ 300 │ 30套 │├───┼───────┼────────┼──────┼──────┤│ 44 │ FS41430XH │ 115V40wx1吸頂 │ │ ││ │ │ 附小有開關 │ 300 │ 30套 │├───┼───────┼────────┼──────┼──────┤│ 45 │ FS4243XH │ 115V40wx2吸頂 │ 380 │ 759套 │├───┼───────┼────────┼──────┼──────┤│ 46 │ FVSH2441TH │ 115V20wX4輕鋼 │ │ ││ │ │ 架 │ 480 │ 516套 │├───┼───────┼────────┼──────┼──────┤│ 47 │ FS4143X-2 │ 220V40wx1吸頂 │ 225 │ 211套 │├───┼───────┼────────┼──────┼──────┤│ 48 │ FVSH2441TH2 │ 220V20wX4輕鋼 │ │ ││ │ │ 架 │ 530 │ 75套 │├───┼───────┼────────┼──────┼──────┤│ 49 │ EFS 26D-EX │ 螺旋26w省電燈 │ │ ││ │ │ 管(黃) │ 90 │ 340顆 │├───┼───────┼────────┼──────┼──────┤│ 50 │ EFS 26L-EX │ 螺旋26w省電燈 │ │ ││ │ │ 管(白) │ 90 │ 200顆 │├───┼───────┼────────┼──────┼──────┤│ 51 │ TOA 13D-EX │ 螺旋13w省電燈 │ │ ││ │ │ 管(白) │ 70 │ 700顆 │├───┼───────┼────────┼──────┼──────┤│ 52 │ T-FG40115L │ 115V40w安定器 │ │ ││ │ │ 組 │ 110 │ 200組 │├───┼───────┼────────┼──────┼──────┤│ 53 │ T-FG40220S │ 220V40w安定器 │ │ ││ │ │ 組 │ 110 │ 100組 │├───┼───────┼────────┼──────┼──────┤│ 54 │ FCL30DT29 │ 30w圓燈管 │ 34 │ 600支 │├───┼───────┼────────┼──────┼──────┤│ 55 │ FL10D │ 10w燈管 │ 16 │ 4,000支 │├───┼───────┼────────┼──────┼──────┤│ 56 │ FL40D/38 │ 40w燈管 │ 23 │ 6,000支 │├───┼───────┼────────┼──────┼──────┤│ 57 │ EFS-75D-B2 │ 220V螺旋 │ │ ││ │ │ 75w燈管(白) │ 300 │ 150顆 │├───┼───────┼────────┼──────┼──────┤│ 58 │ FL20D/18 │ 20w燈管 │ 17 │ 2,000支 │├───┼───────┼────────┼──────┼──────┤│ 59 │ FS2243XH │ 115V20w×2 │ │ ││ │ │ 吸頂 │ 225 │ 50套 │├───┼───────┼────────┼──────┼──────┤│ 60 │ FS4143XH │ 115V40w×1 │ │ ││ │ │ 吸頂 │ 225 │ 540套 │├───┼───────┼────────┼──────┼──────┤│ 61 │ FR4132T │ 115V40w×1 │ │ ││ │ │ 吊鍊式附小 │ 230 │ 255套 │├───┼───────┼────────┼──────┼──────┤│ 62 │ EFS 21D-EXE │ 螺旋21w省電 │ │ ││ │ /G2 │ 燈管(白) │ 70 │ 460顆 │├───┼───────┼────────┼──────┼──────┤│ 63 │ FL40L-EX/38 │ 40w太陽神燈管 │ 46 │ 4,445支 │├───┼───────┼────────┼──────┼──────┤│ 64 │ EFG 25D/EX │ 25w省電燈泡 │ │ ││ │ │ (白) │ 100 │ 170顆 │├───┼───────┼────────┼──────┼──────┤│ 65 │ EFS 23D-EXE │ 螺旋23w省電燈 │ │ ││ │ │ 管(白) │ 80 │ 480顆 │├───┼───────┼────────┼──────┼──────┤│ 66 │ EFS 21L-EXE │ 220V螺旋21w省 │ │ ││ │ │ 電燈管(黃) │ 85 │ 580支 │├───┼───────┼────────┼──────┼──────┤│ 67 │ FS4243XH │ 115V40w×2 │ │ ││ │ │ (雙管)吸頂 │ 380 │ 1,400套 │├───┼───────┼────────┼──────┼──────┤│ 68 │ FVSH2441TH │ 115V20w×4 │ │ ││ │ │ 輕鋼架 │ 480 │ 655套 │├───┼───────┼────────┼──────┼──────┤│ 69 │ FS4143X-2 │ 220V40wx1 │ │ ││ │ │ (單管)吸頂 │ 225 │ 400套 │├───┼───────┼────────┼──────┼──────┤│ 70 │ FVSH2441TH2 │ 220V20w×4 │ │ ││ │ │ 輕鋼架 │ 530 │ 400套 │├───┼───────┼────────┼──────┼──────┤│ 71 │ EFS 26D-EX │ 110V螺旋26w │ │ ││ │ │ 省電燈管(白)│ 90 │ 100顆 │├───┼───────┼────────┼──────┼──────┤│ 72 │ EFS 26L-EX │ 1100V螺旋26w │ │ ││ │ │ 省電燈管(黃)│ 90 │ 200顆 │├───┼───────┼────────┼──────┼──────┤│ 73 │ T-FG40115L │ 115V40w安定器 │ 110 │ 400組 ││ │ │ 組 │ │ │├───┼───────┼────────┼──────┼──────┤│ │ │ 220V40w安定器 │ 110 │ 600組 ││ 74 │ T-FG40220S │ 組 │ │ │├───┼───────┼────────┼──────┼──────┤│ │ │ 110V螺旋13w │ │ ││ 75 │ TOA 13D-EX │ 省電燈管(白)│ 70 │ 96支 │├───┼───────┼────────┼──────┼──────┤│ │ │ 115V40w×1 │ │ ││ 76 │ FS4140 │ 吊附反射片 │ 230 │ 270套 │├───┼───────┼────────┼──────┼──────┤│ │ │ 20w太陽神燈管 │ │ ││ 77 │ FL20D-EX/18 │ (白) │ 28 │ 2,770支 │├───┼───────┼────────┼──────┼──────┤│ │ │ 115V3U21w省電 │ │ ││ 78 │ EF 21D-EX/G2│ 燈管(白) │ 70 │ 500顆 │├───┼───────┼────────┼──────┼──────┤│ 79 │ FL20D/18 │ 20w燈管 │ 17 │ 3,000支 │├───┼───────┼────────┼──────┼──────┤│ 80 │ FS2143XH │ 115V20wx1吸頂 │ 155 │ 50套 │├───┼───────┼────────┼──────┼──────┤│ │ │ 115V20w×1 │ │ ││ 81 │ FR2130AT │ 吊鍊附小 │ 155 │ 100套 │├───┼───────┼────────┼──────┼──────┤│ │ │ 115V、10w,15w │ │ ││ 82 │ FS1P │ 、20w起動器 │ 3 │ 18,000粒 │├───┼───────┼────────┼──────┼──────┤│ │ │ 115V、30w、40w│ │ ││ 83 │ FS4P │ 起動器 │ 3 │ 12,000粒 │└───┴───────┴────────┴──────┴──────┘附表㈡┌──┬──────┬────────┬──────┬─────────┬────┐│編號│支票號碼 │ 付款銀行 │ 票載日期 │ 票面金額 (新台幣)│備 註│├──┼──────┼────────┼──────┼─────────┼────┤│1 │AS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9 月8 日│355,000 元 │原審卷第││ │ │北高雄分行 │ │ │38頁 │├──┼──────┼────────┼──────┼─────────┼────┤│2 │IA0000000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95年9月10日 │300,000 元 │原審卷第││ │ │作社灣子分社 │ │ │39頁 │├──┼──────┼────────┼──────┼─────────┼────┤│3 │IA0000000 │高雄市第二信用合│95年10月10日│200,000 元 │原審卷第││ │ │作社灣子分社 │ │ │40頁 │├──┼──────┼────────┼──────┼─────────┼────┤│4 │AS000000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5年10月10日│380,000 元 │原審卷第││ │ │北高雄分行 │ │ │41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