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11號上 訴 人 蘇得福被上訴人 蘇林杏被上訴人 蘇漢昆被上訴人 蘇漢恭被上訴人 蘇受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9年11月3 日98年度上更㈠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甯 馨法 官 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