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60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戊○○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壬○○
樓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丙○○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己○○
號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視同上訴人 癸○○視同上訴人 庚○○視同上訴人 辛○○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丁○○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律師被上訴人 丑○○○被上訴人 卯○○被上訴人 子○○被上訴人 寅○○被上訴人 辰○○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被上訴人 甲○○追加被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回復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