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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家上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曾仁壽

曾克章曾仁福之承.曾克成曾仁福之承.曾克三曾仁福之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被 上訴 人即上 訴 人 黃曾玉葉

曾金英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德工被上訴人 曾曜宗(曾仁春、曾巫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 TX.78218 U.S.A.曾曜燦(曾仁春、曾巫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U.S.A.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曜輝(曾仁春、曾巫明淑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魏式璧法 官 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