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上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曾仁壽
曾克章曾仁福之承.曾克成曾仁福之承.曾克三曾仁福之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亭萱律師被 上訴 人即上 訴 人 黃曾玉葉
曾金英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曾德工被上訴人 曾曜宗(曾仁春、曾巫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 TX.78218 U.S.A.曾曜燦(曾仁春、曾巫明淑之承受訴訟人)
U.S.A.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曜輝(曾仁春、曾巫明淑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處分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魏式璧法 官 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