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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8 年抗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319號再抗告人 甲○○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本院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抗告訴訟費用。茲命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抗告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逾期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尤三謀法 官 林健彥法 官 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吉輝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9-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