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被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
號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10月1 日下午3 時5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魏式璧法 官 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