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88號上 訴 人 乙○○
戊○○甲○○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被 上 訴人 丁○○○○
設高雄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另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魏式璧法 官 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