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國殿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峰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複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被上訴人 莊國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1 月25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4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