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99號上 訴 人 哈雷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賢上訴人 昌國鸝上訴人 昌大偉被上訴人 世遊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今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5月18日99年度上字第99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
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甯 馨法 官 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廖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