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上易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季鈞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眉鈴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被 上訴 人 快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賢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13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5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101年5月1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故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