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93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楊瑞真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黃郭素霞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兩造對於民國99年5 月13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續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院於100 年3 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黃郭素霞登報道歉之假執行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楊瑞真在第一審之假執行聲請駁回。
楊瑞真之上訴駁回。
黃郭素霞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楊瑞真負擔八分之七,餘由黃郭素霞負擔。
原判決第一項減縮及更正為:被上訴人應將內容「本人黃郭素霞等人於95年5 月24日帶人至楊瑞真之鋇爾外語補習班,散布不實之謠言,損害其名譽,造成楊瑞真家人、學生、鄰居及加盟校友人之困擾已構成公然侮辱及毀謗之刑事罪,謹致歉意。」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南部地區社會新聞版,以16號字體及高12公分、寬15公分之版面登載道歉啟事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楊瑞真(下稱楊瑞真)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黃郭素霞(下稱黃郭素霞)之媳婦葉怡琳,因與楊瑞真及夫黃威博間有債務上之糾紛,而心生不滿。黃郭素霞於民國95年5 月24日16時至18時許,與3 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前往楊瑞真設於屏東縣○○鎮○○路149 之1 號公眾得出入之鋇爾補習班前,接續以「跟黃郭素霞借錢,欠錢不還,借錢買車、買房子及結婚用,楊瑞真在高雄有4 家補習班都收了錢,不教學生,捲款來到這小補習班,小心錢被帶走、也威脅恐嚇家長如再送孩子來補習班受到波及他們不管。」、「欠錢不還,到處騙人,不要讓小孩來這補習,危險啦!補習費不要繳3 個月,可以繳1 個月半個月,不要繳
3 個月,何時要關不知道。」、「鋇爾美語欠人錢、倒人的錢」、「這間有沒騙人,明天的蘋果日報就出來了,如何為人師表,下流下賤,錢收一收說要請美國老師都沒影,這間跑路欠人很多錢」等言語向路人宣揚,貶損楊瑞真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黃郭素霞上開妨害名譽行為,並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地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147 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黃郭素霞之行為,對當時懷有身孕7 個月的楊瑞真身心傷害相當大,已嚴重侵害楊瑞真之名譽、信用,並嚴重打擊鋇爾補習班,影響鋇爾補習班之正常經營至鉅,讓楊瑞真精神上之痛苦殊深,無法專心經營補習班,亦流失許多學生,收入減少等情,爰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求為命:㈠黃郭素霞應給付楊瑞真新臺幣(下同)8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黃郭素霞應於自由時報、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頭版刊登內容為:「本人黃郭素霞等人於95年5 月24日帶人至楊瑞真之鋇爾外語補習班,散布不實之謠言,損害其名譽,造成楊瑞真家人、學生、鄰居及加盟校友人之困擾已構成公然侮辱及毀謗之刑事罪,感念楊瑞真及家人的原諒,謹致歉意,並保證日後永不再犯。」以18號字體(寬約30公分之版面)登載道歉啟事3 天。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黃郭素霞則以:楊瑞真夫妻所經營之鋇爾補習班為非法未立案補習班,依法本即不得招生,亦無可能聘僱美籍教師授課,黃郭素霞陳述該等事實自無侵害楊瑞真名譽及信用可言。況該補習班係因未合法立案,致家長決定不令子女至該補習班上課,楊瑞真徒以所得清單,主張收入減少係因黃郭素霞所導致,顯無理由,況本件楊瑞真係起訴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與其經營之補習班營業損失並無關聯。至楊瑞真就其當時所懷胎兒因而造成之精神損害一併請求賠償,然本件楊瑞真所懷胎兒並非當事人,顯然當事人不適格且無理由。又本件刑事部分僅判決黃郭素霞拘役15日,顯見情節輕微,原判決命其登報又賠償10萬元,顯然過重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黃郭素霞應給付楊瑞真10萬元及自96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黃郭素霞應將上開道歉啟事,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高屏地區地方版,以16號字體及高12公分、寬15公分之版面登載道歉啟事1日(楊瑞真嗣於本院聲明請求將原判決第一項道歉啟事之內容其中「感念楊瑞真及家人的原諒」以及「並保證日後永不再犯」等字取消,並請求將登載高屏地區地方版更正為登載南部地區社會新聞版),並准楊瑞真供擔保後假執行;而駁回楊瑞真其餘請求。楊瑞真僅就敗訴部分其中如後述上訴聲明之事項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楊瑞真後開第二、三項之訴部分廢棄。㈡黃郭素霞應再給付楊瑞真70萬元及自96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黃郭素霞應將內容:「本人黃郭素霞等人於95年5 月24日帶人至楊瑞真之鋇爾外語補習班,散布不實之謠言,損害其名譽,造成楊瑞真家人、學生、鄰居及加盟校友人之困擾已構成公然侮辱及毀謗之刑事罪,謹致歉意。」在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南部地區社會新聞版以16號字體及高12公分、寬15公分之版面登載道歉啟事2 日。㈣聲明第二項楊瑞真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㈤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黃郭素霞負擔。黃郭素霞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楊瑞真負擔。黃郭素霞並就其敗訴部分不服,聲明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黃郭素霞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楊瑞真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第二審訴訟費用由楊瑞真負擔。楊瑞真則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黃郭素霞負擔。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㈠黃郭素霞於95年5 月24日16時至18時許,與3 名不詳姓名之
成年男子,前往楊瑞真設於屏東縣○○鎮○○路149 之1 號公眾得出入之鋇爾補習班前,接續以「跟黃郭素霞借錢,欠錢不還,借錢買車、買房子及結婚用,楊瑞真在高雄有4 家補習班都收了錢,不教學生,捲款來到這小補習班,小心錢被帶走、也威脅恐嚇家長如再送孩子來補習班受到波及他們不管。」、「欠錢不還,到處騙人,不要讓小孩來這補習,危險啦!補習費不要繳3 個月,可以繳1 個月半個月,不要繳3個 月,何時要關不知道。」、「鋇爾美語欠人錢、倒人的錢」、「這間有沒騙人,明天的蘋果日報就出來了,如何為人師表,下流下賤,錢收一收說要請美國老師都沒影,這間跑路欠人很多錢」等言語向路人宣揚。
㈡黃郭素霞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屏東地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
147 號刑事判決,處拘役30日,減為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900 元折算1 日確定。
㈢楊瑞真大學畢業,經營補習班,有二間房子在高雄;黃郭素霞國中畢業,目前無業。
五、兩造爭執事項:楊瑞真請求黃郭素霞賠償損害是否有據?其可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若干?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 號判例參照)。經查,兩造間之債務紛爭,民事部分業經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181 號民事判決認定黃郭素霞之媳婦葉怡林應給付楊瑞真之夫黃威博70萬元及利息在案,有該民事判決暨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原審97年度訴字第321 號民事卷39至44頁),而積欠債務之人既為葉怡琳與黃威博間,黃郭素霞以前揭不實之語詞散布他人,且內容指摘楊瑞真欠錢不還、欺瞞騙人、有侵吞補習費用之嫌或開設補習班有行騙之嫌等語詞散佈於不特定之人或學生及家長,均足以引發學生、家長或他人對楊瑞真產生不信任、憎惡、蔑視或不齒與其往來之觀感,且與上述民事判決所述內容亦未相符,依據前揭說明及社會一般通念,堪認黃郭素霞業已不法侵害楊瑞真之人格及名譽至為明確。揆諸前開規定,黃郭素霞對於楊瑞真妨害名譽,應負賠償責任。
㈡茲審酌楊瑞真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⒈精神慰撫金部分: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
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查黃郭素霞指摘楊瑞真欠錢不還、欺瞞騙人、有侵吞補習費用之嫌或開設補習班有行騙之嫌等不實語詞散佈於不特定之人或學生及家長,侵害楊瑞真之人格及名譽,楊瑞真精神上自受有痛苦,其請求精神慰撫金,核屬有據。審酌楊瑞真大學畢業,經營補習班,有二間房子在高雄,97年度之所得為852,250 元、98年度之所得為16,200元、財產總額2,165,317 元;黃郭素霞國中畢業,目前無業,97年度之所得為538,088 元、98年度之所得為544,472 元、財產總額4,860,798 元,已據兩造陳述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4至69頁)。本院斟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楊瑞真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楊瑞真請求黃郭素霞賠償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逾此所為請求無理由。楊瑞真主張:黃郭素霞之行為已嚴重打擊鋇爾補習班,影響鋇爾補習班之正常經營至鉅,亦流失許多學生,收入減少云云,並據提出94、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然為黃郭素霞否認,經查補習班招生所涉因素甚多,競爭激烈,而楊瑞真所提出上開所得資料清單尚不能證明其收入減少,係因黃郭素霞行為所導致,況本件楊瑞真係依據民法第195 條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精神慰撫金,已據其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10 頁),自與其經營之補習班營業損失並無關聯,是楊瑞真此部分主張,殊無可採。至楊瑞真另主張:其當時懷胎7 個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而造成之精神損害一併請求賠償云云,並援引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2759號判例為據。然查最高法院66年臺上字第2759號判例,係指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為胎兒之情形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而言,此與本件黃郭素霞係侵害楊瑞真之名譽,僅楊瑞真本人得請求賠償之情形有別,楊瑞真援引上開最高法院判例一併請求賠償,顯屬無據而不可採。⒉登報道歉部分:關於回復名譽之方法,性質上亦屬損害賠償
之回復原狀,其回復之方法及範圍自應斟酌妨害名譽之方法、名譽受損害之程度,為適當之處分。查黃郭素霞以前揭不實之語詞散佈於不特定之人或學生及家長知悉,其既以公開,即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方式,侵害楊瑞真之名譽,從而,楊瑞真訴請黃郭素霞登報道歉,核屬回復名譽之適當方法。本院衡酌黃郭素霞侵害楊瑞真名譽權之手段、對楊瑞真名譽造成之損害程度,及行為地點在屏東縣○○鎮○○路楊瑞真開設之鋇爾補習班前等情,認黃郭素霞應將內容:「本人黃郭素霞等人於95年5 月24日帶人至楊瑞真之鋇爾外語補習班,散布不實之謠言,損害其名譽,造成楊瑞真家人、學生、鄰居及加盟校友人之困擾已構成公然侮辱及毀謗之刑事罪,謹致歉意。」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南部地區社會新聞版,以16號字體及高12公分、寬15公分之版面登載道歉啟事1 日,已足以回復楊瑞真之名譽。是楊瑞真主張黃郭素霞應將上開道歉啟事內容再於自由時報及蘋核果日報南部地區社會新聞版以16號字體及高12公分、寬15公分之版面登載道歉啟事2 日云云,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㈢綜上,楊瑞真得請求黃郭素霞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及將上
開內容道歉啟事,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南部地區社會新聞版,以16號字體及高12公分、寬15公分之版面登載1 日。黃郭素霞抗辯:本件刑事部分僅判決黃郭素霞拘役15日,顯見情節輕微,命其登報又賠償10萬元,顯然過重云云,惟查黃郭素霞本件妨害名譽案件,係經屏東地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147 號刑事判決,處拘役30日,因符合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而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而減為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900 元折算1 日確定,有本院調來該刑事案卷可稽,而參之黃郭素霞以前揭不實內容指摘楊瑞真欠錢不還、欺瞞騙人、有侵吞補習費用之嫌或開設補習班有行騙之嫌等語詞侵害楊瑞真名譽之情節以觀,本院認黃郭素霞應賠償10萬元並登報道歉,應屬適當。黃郭素霞上開辯解,並無可採。
六、綜上所述,楊瑞真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黃郭素霞給付10萬元及自96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黃郭素霞應將內容:「本人黃郭素霞等人於95年5 月24日帶人至楊瑞真之鋇爾外語補習班,散布不實之謠言,損害其名譽,造成楊瑞真家人、學生、鄰居及加盟校友人之困擾已構成公然侮辱及毀謗之刑事罪,謹致歉意。」在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蘋果日報南部地區社會新聞版,以16號字體及高12公分、寬15公分之版面登載道歉啟事1 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黃郭素霞給付,核無違誤,黃郭素霞就此部分,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為楊瑞真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楊瑞真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審准楊瑞真聲請登報道歉部分為假執行之宣告,恐受不能回復之損害,自不宜宣告假執行,原審此部分為假執行之宣告,尚有未合,黃郭素霞上訴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命黃郭素霞登報道歉之假執行宣告部分廢棄,並駁回楊瑞真此部分在第一審之假執行聲請。又楊瑞真於本院聲明請求將原判決第一項道歉啟事之內容其中「感念楊瑞真及家人的原諒」以及「並保證日後永不再犯」等字取消,並請求將登載高屏地區地方版更正為登載南部地區社會新聞版,爰依楊瑞真之請求減縮及更正原判決第一項道歉啟事之內容如主文第六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楊瑞真之上訴為無理由、黃郭素霞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魏式璧法 官 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黎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