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22號附帶上訴人 劉耀金
劉耀文兼訴訟代理人 劉耀明附帶被上訴人 張昭明
鍾富雄吳睦明李成章李德興鍾貴雄李國元劉淼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重新分配重劃土地事件,上訴人屏東縣內埔鄉中興自辦市地重劃會對於民國99年5 月7 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0 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附帶上訴須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在通常之共同訴訟,其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提起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故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不得提起附帶上訴(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027號判例參照)。附帶上訴人於原審對上訴人屏東縣內埔鄉中興自辦市地重劃會及附帶被上訴人起訴請求重新分配土地,原法院判決准許附帶上訴人對上訴人之部分請求,但駁回對附帶被上訴人部分之請求。上訴人屏東縣內埔鄉中興自辦市地重劃會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就原法院判決其敗訴部分則未聲明不服。被上訴人於本院除對上訴人屏東縣內埔鄉中興自辦市地重劃會提起附帶上訴外(另結),亦對未上訴之張昭明、鍾富雄、吳睦明、李成章、劉淼生、李國元、鍾李春英、李德興、鍾貴雄提起附帶上訴(於民國100 年6 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撤回對鍾李春英之附帶上訴)。惟附帶被上訴人既未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人利用其對上訴人屏東縣內埔鄉中興自辦市地重劃會之上訴程序,對上訴人以外之附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依上開說明,其附帶上訴為不合法,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