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86號上 訴 人 陳泰木訴訟代理人 林弘明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裁判案由: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1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