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354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李政宗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複代理人 蘇哲萱律師被上訴人 許奢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土地補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11月2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林紀元法 官 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