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再易字第51號再審原告 宏璡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黃麗水再審被告 沈素敏上列當事人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同法第505 條,上開規定準用於再審之訴訟程序(最高法院41年台再字第5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依專利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此為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定有明文。又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等規定,其範圍為:... 侵權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第3 款第1目亦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對本院97年度智上易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上開民事訴訟事件係兩造關於侵害專利權之財產爭議,此有卷附上開確定判決可稽。又再審係原確定判決審級之續行或再開(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764 號判例參照)。是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0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鄭月霞法 官 甯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