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99年5 月28日本院99年度聲字第1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李炫德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