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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9 年聲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廻避事件,對於民國99年9 月28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34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2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正本已於99年10月14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乃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李炫德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廻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