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慶南
黃景聰詹益坤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
之1
參 加 人 瑞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 梁慶銧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被上訴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複代理人 王志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蘇姿月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