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0號上 訴 人 林月娥
劉建群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被 上訴 人 林國棟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3 月23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李炫德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