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8號上 訴 人 裕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高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江雍正律師黃淑芬律師林小燕律師被 上訴 人
號法定代理人 天谷雅俊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合約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蘇姿月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