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勞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陳碧福等113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律師被上訴人 向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壹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 月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0 年4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楊克誠,於訴訟中經變更為林文壹,並經聲明承受訴訟,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先予說明。
二、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國防部採購局(現已改組為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下稱軍備局)於民國92年10月間,經由被上訴人之得標而與被上訴人簽訂「聯勤第302 廠委託民間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經營契約),自92年10月27日起,將聯勤第302 廠委託被上訴人經營5 年。伊等均為302 廠之員工,並依規定移由被上訴人繼續留用,而與被上訴人間成立不定期勞動契約。嗣因302 廠自97年10月27日起移轉由新得標廠商即訴外人南緯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南緯公司)經營,被上訴人為避免繼續留用或核發資遣費,即自97年10月間起停業,並遲延發放97年9 及10月份薪資,經伊等要求依法資遣後,被上訴人仍不顧系爭經營契約中「不得任意調動員工」之約定,而於同年10月14日公告預定將相關設備遷往台南縣六甲鄉新設之廠區(下稱台南廠區)繼續經營,伊等遂於同年月16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調解,被上訴人竟於調解期間內要求伊等於同年月27日前前往台南廠區任職,繼而以伊等未依規定前往,亦未辦理離職手續,已無正當理由而連續曠工3 日為由,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然被上訴人之終止因違反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而無效。又伊等除於申請調解時表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遺費外,並於同年11月19日再以存證信函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自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另被上訴人於調解時,曾承諾給付97年度之中秋節節金每人各新台幣(下同)1,000 元,自亦有給付義務。
爰依勞動契約及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請求金額、利息欄所示金額及利息之判決。
三、被上訴人則以:伊受託經營期間依約係至97年10月26日止,則系爭經營契約中關於不得調動之約定,應自經營期間屆滿時起失其效力,且伊並未取得302 廠自97年10月27日起之繼續經營權,自不受上開約定之拘束。又伊於未能續約後,即公告供全體員工自行選擇可適用之方案,以維員工權益,然上訴人係考量後選擇隨同移轉至南緯公司任職,並繼續享有
5 年工作權及原待遇保障,且自同年月27日起至29日止,均未前往台南廠區提供勞務,而有連續曠工3 日之情事,則伊之終止契約並未違法。另中秋節節金部分並未列入調解項目,可見兩造並未達成協議,伊自無給付義務。再者,上訴人並非系爭經營契約之當事人,不得援引該契約約定為請求資遣費之依據等語,資為抗辯。
四、原審經審理後,駁回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如附表二請求金額、利息欄所示之金額。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被上訴人則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原審部分原告未提起上訴而確定,該部分因不在本院審理範圍內,故不為論述)。
五、兩造爭執及不爭執事項:㈠不爭執部分:
⒈軍備局於92年10月間,依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
管理辦法所定之甄選程序,與得標廠商即被上訴人簽訂系爭經營契約,將302 廠自92年10月27日起委託被上訴人經營5年。上訴人均原為302 廠員工,依規定移由被上訴人自92年10月27日起留用,兩造間勞動契約為不定期契約性質。有爭經營契約及勞動契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39~75、78頁)。
⒉302 廠自97年10月27日起,因由南緯公司得標而改委由南緯
公司經營,上訴人均依原待遇轉由南緯公司僱用,目前仍受僱中(見原審卷㈢第159頁,本院卷第125頁)。
⒊被上訴人於97年10月14日公告,預定於同年月27日將相關設
備遷往台南廠區繼續經營,並說明相關配套措施。有該公告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79頁)。
⒋上訴人於97年10月16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被
上訴人有參與調解,但於調解期間內要求上訴人應於同年月27日前往台南廠區任職,並以上訴人未前往台南廠區報到,亦未辦理離職手續,自97年10月27日起至29日止,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 日為由,於97年10月30日通知上訴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經上訴人收受。有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會議紀錄、終止契約通知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0~136 、137-1 、140 頁)。
⒌上訴人於97年11月19日以存證信函向被上訴人主張終止系爭
勞動契約,並經被上訴人收受。有該存證信函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38、139頁)。
⒍上訴人若得請求資遣費時,除潘淑美、劉秀麗外,被上訴人同意其金額如附表二請求之金額欄所示。
㈡爭執部分:
⒈上訴人之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請求資遣費之要件)。
⒉被上訴人之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不需給付資遣費之要件)。
⒊上訴人請求中秋節節金是否有據。
六、上訴人之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請求資遣費之要件)部分:
㈠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
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為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所明定。
而依同條第4 項規定,勞工依此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時,得請求依同法第17條規定計算之資遣費。則上訴人是否有請求資遣費之權利,自應以被上訴人是否有上開得被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即上訴人是否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為審核判斷。
㈡經查,原告雖主張於97年10月16日向高雄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已表示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等語。然查:
⒈依該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所載,上訴人申請調解內容為:「
⑴向邦公司積欠員工薪資,經多次協商無效,請求調解。⑵向邦公司將於97年10月26日與軍備局302 廠委託經營案合約到期,員工屬不定期契約工,依勞基法資方應付員工資遣費,請求調解。⑶向邦公司職工褔利金剩餘30餘萬元,勞方請求資方返還員工,協調無效,請求調解。」等語,有該申請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80頁),而97年10月24日所召開之第1 次調解會議紀錄,就資方意見記載:「資方表示允諾勞方個人97年9 月份、10月份工資,於97年11月10日依個人支票面額如期兌現。」就決議事項則記載:「就本案事實指派委員進行調查,就職工褔利金事宜部分移送主管機關即台北市政府。」亦有該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82頁),參以上訴人自陳本件係因97年10月間被上訴人未能續約而由南緯公司得標後,被上訴人與軍備局間之系爭經營契約亦確定於97年10月26日屆滿,上訴人擬繼續隨同移轉受僱於南緯公司,故終止系爭勞動契約而請求資遺費等語(見原審卷㈢第300 頁)。可見上訴人於申請調解時,並無以積欠薪資為終止勞動契約之依據及意思,僅係請求協調要求被上訴人應給付薪資,而被上訴人既於調解時表示同意給付薪資,嗣後並已確實給付完畢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原審卷㈢第10、13頁),則本院經斟酌上開申請調解之內容,調解時所達成之協議及嗣後已依協議確實履行等情,認上訴人當時所為之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應不包括以積欠薪資為終止事由,自無從採為得請求給付資遣費之依據。
⒉上訴人雖又主張依系爭經營契約之約定,被上訴人不得將上
訴人調離302 廠區,則其於97年10月14日公告要求上訴人前往台南廠區工作,即已違反系爭勞動契約,上訴人自得終止等語。就本件被上訴人與軍備局所簽訂之系爭經營契約觀之,在該契約之第6.1 、6.2 、6.3 約款,確有約定被上訴人應僱用有意願留廠之上訴人,上訴人並享有原待遇及工作地點不得調離302 廠區之權益(見原審卷㈠第54、55頁)。則被上訴人在由軍備局取得經營權時,顯係負有應以原待遇繼續僱用上訴人及不得將上訴人調動至302 廠外其他工作地點之義務,此亦與上開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下稱系爭管理辦法)第28條第2 項規定「前項員工於委託經營之日起,願隨同移轉受僱於民間機構者,應隨同移轉,並由主辦機關於委託經營契約中,明定要求民間機構聘僱。」之意旨相符(見原審卷㈠第37頁)。故被上訴人在系爭經營契約之有效期間內,並不得將上訴人調至其他廠區工作,應無疑義。
⒊但依被上訴人之上開公告所載(見原審卷㈠第79頁),其公
告對象為小港廠全體員工,公告事項為小港廠經營期限到期後遷廠事宜,公告說明則記載因經營契約期限至97年10月26日止,故預定將相關設備遷往台南廠區繼續經營,願留任之員工均繼續僱用,並說明係因未能續約而不得已遷廠,但工作內容與原有工作性質相近,為員工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且維持保障原有薪資及褔利,並有交通車及其他配合措施解決交通問題,另亦說明如欲接受資遣者,則除勞動基準法規定計付資遺費外,並可依系爭管理辦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向軍備局申請加發7 個月之工資給與(見原審卷㈠第79頁),可見被上訴人之要求上訴人前往台南廠區工作,係因系爭經營契約將於97年10月26日到期而未能續約,致無法由上訴人仍在原302 廠區內繼續提供勞務,為求兩造間勞動契約之繼續履行,故要求願意留任繼續受僱之員工前往台南廠區工作。此項工作地點之調動,既係在系爭經營契約期滿後之97年10月27日起,始生其調動之效力,且兩造既因被上訴人未能與軍備局續約之客觀情狀下,均無法在原302 廠為勞務之提供及收受,則被上訴人要求有意願留任繼續受僱之上訴人前往台南廠區工作,並表明工作性質所需條件、薪資、褔利等均不變動,且有安排交通車協助解決上下班之交通問題,亦可見除工作地點之變動外,其餘均與原僱用條件相同,即無違反系爭經營契約可言。上訴人認有違反勞動契約不得調動之內容,並執為可合法終止之依據,即不足採。
⒋上訴人雖又主張被上訴人業已符合優先續約之要件,係其片
面主觀不滿意續約條件而刻意不為續約,且依系爭經營契約第11 .1 之約款,亦記載經營期限屆滿未能獲得繼續經營之許可時,有關人員之退休、資遣等應由被上訴人自行負責,依當時有關規定辦理(見原審卷㈠第62頁),故被上訴人於經營期滿時即有給付資遣費之義務等語。然被上訴人是否有續約意願,係屬其就續約之條件是否有利及營運方針之考量事宜,應屬被上訴人在經營上得自主決定之事項,與能否繼續僱用上訴人無涉,上訴人指稱係被上訴人刻意不為續約,即難採信。而系爭經營契約第11.1之上開約款,依其文義僅係在於宣示被上訴人於未能續約時,就員工之退休及資遣事宜,應依當時有關之法令規定辦理,亦即若符合退休或資遣之法定要件時,被上訴人即應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尚難認被上訴人在經營期滿時,不論是否符合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法定要件,均有給付之義務,且如此解釋,無異形同命被上訴人履行在法令上並未規定之義務,自難採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⒌況本件被上訴人於經營期滿時,係提供上訴人以原受僱條件
前往台南廠區工作,或接受資遣並領得資遣費及軍備局加發給與之方式,供上訴人自行選擇決定,有上開公告在卷可稽,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可見被上訴人因未能續約而必須遷廠時,確有為上訴人辦理資遣之意願,且上訴人除向被上訴人領取資遣費外,亦可向領取軍備局加發7 個月之給與,僅因依系爭管理辦法第32條規定,在被上訴人委託經營期滿而辦理繼續招標時,得標廠商(本件指南緯公司)應同意以原待遇、褔利條件繼續僱用之前提要件為尚在職之人員,亦即上訴人轉至南緯公司受僱時,若欲適用原在被上訴人處之受僱條件(與在軍備局302 廠服務時之受僱條件相同),必須仍屬受僱於被上訴人(即仍在職),則若上訴人經被上訴人辦理資遣,即不具備移轉員工之身分而無從再享有原待遇、褔利之條件,而僅得依新受僱條件為受僱,故上訴人經斟後,始選擇以在職人員之身分移轉至南緯公司繼續受僱,以保有原受僱條件之利益(見本院卷第136 、137 頁),可見上訴人請求本件資遣費時,仍享有以在職人員身分移轉受僱至南緯公司之利益。則其一方面享有此原待遇、褔利而移轉受僱之利益,一方面又主張被上訴人仍應給付資遣費,自屬矛盾而有未當。
⒍至上訴人雖又主張其於97年11月19日之存證信函中亦有援引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6 款為終止之依據(見原審卷㈠第138 頁)。然該存證信函雖援引上開條款,但其事實部分僅載明:「本人陳碧福等122 員(含上訴人在內),原係貴公司之受僱勞工,因貴公司未經勞工同意,擅自動調工作地點,有違貴公司與國防部軍備局訂定之聯勤第30 2廠委託經營契約書第6.3 條,及雙方勞動契約之約定」等語,顯係以調動為主張終止之內容,並未提及積欠薪資情事,已難認有以積欠薪資為終止之事由,況有關薪資事宜,業經兩造於勞資爭議時達成協議,被上訴人並已給付完畢,為上訴人所不爭執,業如前述,則上訴人再援引為終止之依據,自不足採。至調動工作場所部分,並非於被上訴人經營期間內,而無違反系爭經營契約及勞動契約,亦如前述,則上訴人縱於存證信函中再為主張,本院仍難為其有利之認定。
㈢依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雖曾有遲付薪資情事,但業經於上
訴人申請勞資爭議時達成協議並給付完畢,已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之要件;而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前往台南廠區工作,係因系爭經營契約期滿所致,且已提供相當之配套措施,並無違反系爭經營契約及勞動契約,自亦不符合同條及第6 款之要件,則上訴人請求給付資遣費,即屬無據。
七、被上訴人之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不需給付資遣費之要件)部分:
㈠本件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以其等自97年10月27日起,有無故
曠職3 日為終止依據部分,因係在兩造勞資爭議期間內所為,依勞資爭議處法第7 條規定,其終止並不合法。被上訴人則認其調動工作地點係因系爭經營契約期滿而必須遷廠,且調動後之工作條件並無不利之變更,又上訴人於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並未主張調動地點是否不當,應無勞資爭議處理法之適用等語為抗辯。
㈡經查,本件上訴人得否請求給付資遣費,係以被上訴人有無
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得被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為審酌,與被上訴人是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無涉,而上訴人並不符合請求給付資遣費之要件,業如前述,故就此爭點部分,本院即無再為論述之必要。
八、上訴人請求中秋節節金是否有據部分:㈠上訴人係主張被上訴人告於97年11月14日之調解時,承諾給
付上訴人97年度中秋節節金每人各1,000 元,兩造間已成立契約關係,被上訴人即有給付義務。被上訴人則否有達成給付中秋節節金之協議。
㈡經查,上開調解之會議紀錄雖在資方表示欄上記載:中秋節
節金一併於11月21日前匯入個人戶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7-
1 頁),但決議事項中就此部分則未有任何達成協議之記載,參以上訴人於原審陳稱:「兩造在97年11月14日確實沒有達成合意,我們是用調解紀錄證明被告(即被上訴人)確實有義務支付」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58 頁),可見上開意見僅為被上訴人在調解時所為之陳述而已,故被上訴人抗辯兩造並未達成協議,應與事實相符,況被上訴人(小港廠)職工褔利委員會各項褔利金給與作業規定觀之(見原審卷㈢第
146 頁),中秋節節金係由職工褔利委員會發放,而非被上訴人之義務,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中秋節節金,尚屬無據。
九、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有積欠薪資及違反勞動契約違法調動工作場所之情事,業經上訴人合法終止契約,而得請求資遣費,且被上訴人已同意給付中秋節節金,而有給付義務等情,均不足採;被上訴人抗辯並無給付資遣費及中秋節節金之義務,應可採信。從而,上訴人本於勞動契約及協議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二請求之金額、利息欄所示金額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並依附註條文規定辦理。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華榮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一:上訴人資料 │├──┬────┬───────────────────┤│編號│姓 名│地 址 │├──┼────┼───────────────────┤│ 1 │陳碧福 │住高雄市○鎮區○○街○○巷○號 │├──┼────┼───────────────────┤│ 2 │徐蕙芹 │住高雄市○○區○○街○○號 │├──┼────┼───────────────────┤│ 3 │喬鳳華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4 │劉秀麗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1 │├──┼────┼───────────────────┤│ 5 │潘明蕙 │住高雄市○○區○○路○號 │├──┼────┼───────────────────┤│ 6 │周桂雲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 │├──┼────┼───────────────────┤│ 7 │黃秀文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8 │于桂英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9 │藍白玲 │住澎湖縣馬公市○○路○○○號 │├──┼────┼───────────────────┤│ 10 │陳長德 │住高雄市○○區○○○路○○號2樓之1 │├──┼────┼───────────────────┤│ 11 │杜雄明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 12 │陳麗璇 │住高雄市○○區○○村○○路109之25號 │├──┼────┼───────────────────┤│ 13 │邱金春 │住高雄市○○區○○街29之1 │├──┼────┼───────────────────┤│ 14 │卜一真 │住高雄市○○區○○街○○○○號 │├──┼────┼───────────────────┤│ 15 │劉華信 │住高雄市○○區○○街○○號8樓之2 │├──┼────┼───────────────────┤│ 16 │李黃阿葉│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之2 │├──┼────┼───────────────────┤│ 17 │黃錦香 │住高雄市○○區○○街○○○巷○弄○○○號 │├──┼────┼───────────────────┤│ 18 │王秉緯 │住高雄市○○區○○街○○○號 │├──┼────┼───────────────────┤│ 19 │傅子豐 │住屏東縣屏東市○○○街○號 │├──┼────┼───────────────────┤│ 20 │黃艷秋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1 │├──┼────┼───────────────────┤│ 21 │蔡劉秀美│住高雄市○○區○○○街2之2號 │├──┼────┼───────────────────┤│ 22 │劉黃金枝│住高雄市○○區○○路539之4號 │├──┼────┼───────────────────┤│ 23 │鄭秀鳳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 24 │范銘樹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25 │任日昇 │住高雄市○○區○○路939之1號17樓 │├──┼────┼───────────────────┤│ 26 │鄭明芳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27 │葉明泰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28 │王友杏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 29 │姜紫蓉 │住台南縣楠四鄉興北101號 │├──┼────┼───────────────────┤│ 30 │陳素珍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 31 │陳丁進 │住屏東縣○○鄉○○村○○路○巷○○號 │├──┼────┼───────────────────┤│ 32 │張育禎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3樓 │├──┼────┼───────────────────┤│ 33 │張先貴 │住高雄市○○區○○村○○街○○號 │├──┼────┼───────────────────┤│ 34 │洪秋香 │住高雄市○○區○○○街○號 │├──┼────┼───────────────────┤│ 35 │林美容 │住高雄市○○區○○街○○號 │├──┼────┼───────────────────┤│ 36 │姜紫蘭 │住屏東縣○○鄉○○村○○路○○○巷○○號 │├──┼────┼───────────────────┤│ 37 │周璧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 38 │李洪秀珠│住高雄市小港區臨海新村2號 │├──┼────┼───────────────────┤│ 39 │李美燕 │住高雄市○○區○○村○○○街○○號 │├──┼────┼───────────────────┤│ 40 │李高金玉│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41 │林阿慎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42 │李月昭 │住高雄市○○區○○○路○○號 │├──┼────┼───────────────────┤│ 43 │柯麗雲 │住高雄市○○區○○路○○○號6樓 │├──┼────┼───────────────────┤│ 44 │吳福全 │住高雄市○○區○○○路○○號 │├──┼────┼───────────────────┤│ 45 │張春桃 │住高雄市○○區○○村○鎮路○○號6樓 │├──┼────┼───────────────────┤│ 46 │劉華德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47 │潘淑美 │住高雄市○○區○○路55之2號 │├──┼────┼───────────────────┤│ 48 │李乾峯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 49 │楊美枝 │住高雄市○○區○○街○○號7樓之1 │├──┼────┼───────────────────┤│ 50 │歐國堅 │住高雄市○○區○○○街○○○號 │├──┼────┼───────────────────┤│ 51 │董玉蘭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 52 │胡秀梅 │住高雄市○○區○○路371之1號 │├──┼────┼───────────────────┤│ 53 │吳蘭鳳 │住高雄市○○區○○路371之1號 │├──┼────┼───────────────────┤│ 54 │曾月華 │住高雄市○○區○○路371之1號 │├──┼────┼───────────────────┤│ 55 │林綿 │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之2 │├──┼────┼───────────────────┤│ 56 │郭素嬿 │住高雄市○○區○○街○○○號 │├──┼────┼───────────────────┤│ 57 │閻海清 │住高雄市○○區○○路○○○號 │├──┼────┼───────────────────┤│ 58 │黃楊秋香│住高雄市○○區○○街○○號 │├──┼────┼───────────────────┤│ 59 │張春金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 60 │李碧霞 │住高雄市○○區○○街○○號 │├──┼────┼───────────────────┤│ 61 │黃林秀真│住高雄市○○區○○路64之1號 │├──┼────┼───────────────────┤│ 62 │劉秀麗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1 │├──┼────┼───────────────────┤│ 63 │程素屏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 │├──┼────┼───────────────────┤│ 64 │張燕琴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65 │程素雲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66 │吳王金鳳│住高雄市○○區○○街○○號 │├──┼────┼───────────────────┤│ 67 │張朱新娣│住高雄市○鎮區○○路○號5樓 │├──┼────┼───────────────────┤│ 68 │吳惠美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69 │詹張麗香│住高雄市○○區○○路○○號 │├──┼────┼───────────────────┤│ 70 │陳洪彩鳳│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71 │黃月紅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 72 │陳雪美 │住高雄市○鎮區○○路○○○巷○○號 │├──┼────┼───────────────────┤│ 73 │李蘇麗珠│住高雄市○○區○○街○○號5樓 │├──┼────┼───────────────────┤│ 74 │黃美蓮 │住高雄市○○區○○路○○號 │├──┼────┼───────────────────┤│ 75 │劉冬梅 │住高雄市○○區○○街○○號4樓 │├──┼────┼───────────────────┤│ 76 │葉慧珍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77 │劉王惠敏│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78 │鄭金美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79 │吳麗勤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 80 │陳周麗玉│住高雄市○○區○○路○○號 │├──┼────┼───────────────────┤│ 81 │張曙霞 │住高雄市○○區○○○段○○巷○○號 │├──┼────┼───────────────────┤│ 82 │段余金春│住高雄市○○區○○村○○○路○○○巷○○號 │├──┼────┼───────────────────┤│ 83 │郭恒蘭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84 │劉余秀蘭│住高雄市○○區○○○路○○號3樓 │├──┼────┼───────────────────┤│ 85 │鄭素蓮 │住高雄市○鎮區○○街○巷○○○○號 │├──┼────┼───────────────────┤│ 86 │公潘月雲│住高雄市○○區○○街○○號6樓之1 │├──┼────┼───────────────────┤│ 87 │辜春桑 │住高雄市○○區○○街○○號 │├──┼────┼───────────────────┤│ 88 │朱玉鶯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89 │王民明 │住高雄市○○區○○村○○路○○○○號 │├──┼────┼───────────────────┤│ 90 │王秀香 │住高雄市○○區○○街○○號8樓之2 │├──┼────┼───────────────────┤│ 91 │張淇甯 │住高雄市○○區○○街○○號 │├──┼────┼───────────────────┤│ 92 │鄭李春花│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93 │莊進銀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 │├──┼────┼───────────────────┤│ 94 │黃金蓮 │住高雄市○○區○○街○○號 │├──┼────┼───────────────────┤│ 95 │張簡穗麗│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 96 │李美貞 │住高雄市○○區○○○路○○○巷65之21號 │├──┼────┼───────────────────┤│ 97 │陳英妹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 98 │孫惠美 │住高雄市○○區○○路○○號 │├──┼────┼───────────────────┤│ 99 │潘秀呂 │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 │├──┼────┼───────────────────┤│100 │梁庭瑋 │住高雄市○○區○○○路8之5號 │├──┼────┼───────────────────┤│101 │陳姝蓁 │住高雄市○○區鎮○街○○○巷○○號 │├──┼────┼───────────────────┤│102 │楊惠婷 │住高雄市○○區○○路○○○號 │├──┼────┼───────────────────┤│103 │李翁綉鑾│住高雄市○○區○○街○○號 │├──┼────┼───────────────────┤│104 │江黃順鳳│住高雄市○○區○○街○○號4樓 │├──┼────┼───────────────────┤│105 │羅云佃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106 │楊惠如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107 │黃美香 │住高雄市○○區○○街○○巷○○號 │├──┼────┼───────────────────┤│108 │籃蔡雪慧│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 │├──┼────┼───────────────────┤│109 │吳媛娥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6樓 │├──┼────┼───────────────────┤│110 │許林素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111 │梁麗芬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4樓 │├──┼────┼───────────────────┤│112 │董美玲 │住高雄市○○區○○街○○號3樓 │├──┼────┼───────────────────┤│113 │黃永宗 │住高雄市○○區○○○路○○○巷○○弄○號 │└──┴────┴───────────────────┘┌─────────────────────────────┐│附表二:上訴人請求金額及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姓 名│請求之金額│利 息│訴訟費用負擔││ │ │(含中秋節│ │比例(% ) ││ │ │節金) │ │ │├──┼────┼─────┼────────┼──────┤│ 1 │陳碧福 │155,889元 │自97.12.20起至清│1.24 ││ │ │ │償日止,按週年利│ ││ │ │ │率5 % 計算 │ │├──┼────┼─────┼────────┼──────┤│ 2 │徐蕙芹 │170,189元 │同上 │1.35 │├──┼────┼─────┼────────┼──────┤│ 3 │喬鳳華 │105,886元 │同上 │0.83 │├──┼────┼─────┼────────┼──────┤│ 4 │劉秀麗 │109,112元 │同上 │0.86 │├──┼────┼─────┼────────┼──────┤│ 5 │潘明蕙 │109,112元 │同上 │0.86 │├──┼────┼─────┼────────┼──────┤│ 6 │周桂雲 │95,129元 │同上 │0.75 │├──┼────┼─────┼────────┼──────┤│ 7 │黃秀文 │97,819元 │同上 │0.77 │├──┼────┼─────┼────────┼──────┤│ 8 │于桂英 │113,956元 │同上 │0.90 │├──┼────┼─────┼────────┼──────┤│ 9 │藍白玲 │92,439元 │同上 │0.73 │├──┼────┼─────┼────────┼──────┤│ 10 │陳長德 │100,003元 │同上 │0.79 │├──┼────┼─────┼────────┼──────┤│ 11 │杜雄明 │202,381元 │同上 │1.61 │├──┼────┼─────┼────────┼──────┤│ 12 │陳麗璇 │224,164元 │同上 │1.78 │├──┼────┼─────┼────────┼──────┤│ 13 │邱金春 │115,381元 │同上 │0.91 │├──┼────┼─────┼────────┼──────┤│ 14 │卜一真 │91,094元 │同上 │0.72 │├──┼────┼─────┼────────┼──────┤│ 15 │劉華信 │109,112元 │同上 │0.86 │├──┼────┼─────┼────────┼──────┤│ 16 │李黃阿葉│144,962 元│同上 │1.16 │├──┼────┼─────┼────────┼──────┤│ 17 │黃錦香 │191,632元 │同上 │1.52 │├──┼────┼─────┼────────┼──────┤│ 18 │王秉緯 │88,407元 │同上 │0.70 │├──┼────┼─────┼────────┼──────┤│ 19 │傅子豐 │85,717元 │同上 │0.68 │├──┼────┼─────┼────────┼──────┤│ 20 │黃艷秋 │97,819元 │同上 │0.77 │├──┼────┼─────┼────────┼──────┤│ 21 │蔡劉秀美│91,216元 │同上 │0.72 │├──┼────┼─────┼────────┼──────┤│ 22 │劉黃金枝│124,119 元│同上 │0.98 │├──┼────┼─────┼────────┼──────┤│ 23 │鄭秀鳳 │130,078元 │同上 │1.04 │├──┼────┼─────┼────────┼──────┤│ 24 │范銘樹 │119,369元 │同上 │0.94 │├──┼────┼─────┼────────┼──────┤│ 25 │任日昇 │122,752元 │同上 │0.98 │├──┼────┼─────┼────────┼──────┤│ 26 │鄭明芳 │84,929元 │同上 │0.67 │├──┼────┼─────┼────────┼──────┤│ 27 │葉明泰 │88,407元 │同上 │0.70 │├──┼────┼─────┼────────┼──────┤│ 28 │王友杏 │122,549元 │同上 │0.97 │├──┼────┼─────┼────────┼──────┤│ 29 │姜紫蓉 │89,508元 │同上 │0.71 │├──┼────┼─────┼────────┼──────┤│ 30 │陳素珍 │71,324元 │同上 │0.57 │├──┼────┼─────┼────────┼──────┤│ 31 │陳丁進 │171,713元 │同上 │1.37 │├──┼────┼─────┼────────┼──────┤│ 32 │張育禎 │91,094元 │同上 │0.72 │├──┼────┼─────┼────────┼──────┤│ 33 │張先貴 │122,534元 │同上 │0.97 │├──┼────┼─────┼────────┼──────┤│ 34 │洪秋香 │65,300元 │同上 │0.52 │├──┼────┼─────┼────────┼──────┤│ 35 │林美容 │118,109元 │同上 │0.93 │├──┼────┼─────┼────────┼──────┤│ 36 │姜紫蘭 │91,094元 │同上 │0.72 │├──┼────┼─────┼────────┼──────┤│ 37 │周璧 │137,398 元│同上 │1.08 │├──┼────┼─────┼────────┼──────┤│ 38 │李洪秀珠│143,174 元│同上 │1.14 │├──┼────┼─────┼────────┼──────┤│ 39 │李美燕 │91,066元 │同上 │0.72 │├──┼────┼─────┼────────┼──────┤│ 40 │李高金玉│141,249 元│同上 │1.12 │├──┼────┼─────┼────────┼──────┤│ 41 │林阿慎 │146,628元 │同上 │1.17 │├──┼────┼─────┼────────┼──────┤│ 42 │李月昭 │154,192元 │同上 │1.23 │├──┼────┼─────┼────────┼──────┤│ 43 │柯麗雲 │93,333元 │同上 │0.74 │├──┼────┼─────┼────────┼──────┤│ 44 │吳福全 │97,819元 │同上 │0.77 │├──┼────┼─────┼────────┼──────┤│ 45 │張春桃 │134,045元 │同上 │1.06 │├──┼────┼─────┼────────┼──────┤│ 46 │劉華德 │110,726元 │同上 │0.88 │├──┼────┼─────┼────────┼──────┤│ 47 │潘淑美 │109,580元 │同上 │0.87 │├──┼────┼─────┼────────┼──────┤│ 48 │李乾峯 │188,787元 │同上 │1.51 │├──┼────┼─────┼────────┼──────┤│ 49 │楊美枝 │84,761元 │同上 │0.67 │├──┼────┼─────┼────────┼──────┤│ 50 │歐國堅 │126,105元 │同上 │1.00 │├──┼────┼─────┼────────┼──────┤│ 51 │董玉蘭 │97,819元 │同上 │0.77 │├──┼────┼─────┼────────┼──────┤│ 52 │胡秀梅 │125,136元 │同上 │0.99 │├──┼────┼─────┼────────┼──────┤│ 53 │吳蘭鳳 │137,258元 │同上 │1.08 │├──┼────┼─────┼────────┼──────┤│ 54 │曾月華 │131,338元 │同上 │1.03 │├──┼────┼─────┼────────┼──────┤│ 55 │林綿 │72,015元 │同上 │0.57 │├──┼────┼─────┼────────┼──────┤│ 56 │郭素嬿 │157,550元 │同上 │1.26 │├──┼────┼─────┼────────┼──────┤│ 57 │閻海清 │160,654元 │同上 │1.27 │├──┼────┼─────┼────────┼──────┤│ 58 │黃楊秋香│110,504元 │同上 │0.87 │├──┼────┼─────┼────────┼──────┤│ 59 │張春金 │117,942元 │同上 │0.93 │├──┼────┼─────┼────────┼──────┤│ 60 │李碧霞 │111,206元 │同上 │0.88 │├──┼────┼─────┼────────┼──────┤│ 61 │黃林秀真│88,782元 │同上 │0.70 │├──┼────┼─────┼────────┼──────┤│ 62 │劉秀麗 │73,753元 │同上 │0.59 │├──┼────┼─────┼────────┼──────┤│ 63 │程素屏 │116,900元 │同上 │0.92 │├──┼────┼─────┼────────┼──────┤│ 64 │張燕琴 │118,597元 │同上 │0.94 │├──┼────┼─────┼────────┼──────┤│ 65 │程素雲 │105,343元 │同上 │0.83 │├──┼────┼─────┼────────┼──────┤│ 66 │吳王金鳳│114,721 元│同上 │0.91 │├──┼────┼─────┼────────┼──────┤│ 67 │張朱新娣│117,677 元│同上 │0.93 │├──┼────┼─────┼────────┼──────┤│ 68 │吳惠美 │103,860元 │同上 │0.82 │├──┼────┼─────┼────────┼──────┤│ 69 │詹張麗香│111,404元 │同上 │0.88 │├──┼────┼─────┼────────┼──────┤│ 70 │陳洪彩鳳│105,684元 │同上 │0.83 │├──┼────┼─────┼────────┼──────┤│ 71 │黃月紅 │128,493元 │同上 │1.01 │├──┼────┼─────┼────────┼──────┤│ 72 │陳雪美 │110,195元 │同上 │0.87 │├──┼────┼─────┼────────┼──────┤│ 73 │李蘇麗珠│111,033元 │同上 │0.88 │├──┼────┼─────┼────────┼──────┤│ 74 │黃美蓮 │99,440元 │同上 │0.79 │├──┼────┼─────┼────────┼──────┤│ 75 │劉冬梅 │104,022元 │同上 │0.82 │├──┼────┼─────┼────────┼──────┤│ 76 │葉慧珍 │114,055元 │同上 │0.90 │├──┼────┼─────┼────────┼──────┤│ 77 │劉王惠敏│110,591元 │同上 │0.87 │├──┼────┼─────┼────────┼──────┤│ 78 │鄭金美 │103,113元 │同上 │0.82 │├──┼────┼─────┼────────┼──────┤│ 79 │吳麗勤 │103,799元 │同上 │0.82 │├──┼────┼─────┼────────┼──────┤│ 80 │陳周麗玉│99,252元 │同上 │0.79 │├──┼────┼─────┼────────┼──────┤│ 81 │張曙霞 │103,773元 │同上 │0.83 │├──┼────┼─────┼────────┼──────┤│ 82 │段余金春│115,137元 │同上 │0.91 │├──┼────┼─────┼────────┼──────┤│ 83 │郭恒蘭 │155,752元 │同上 │1.24 │├──┼────┼─────┼────────┼──────┤│ 84 │劉余秀蘭│108,920元 │同上 │0.86 │├──┼────┼─────┼────────┼──────┤│ 85 │鄭素蓮 │111,810元 │同上 │0.88 │├──┼────┼─────┼────────┼──────┤│ 86 │公潘月雲│151,124元 │同上 │1.21 │├──┼────┼─────┼────────┼──────┤│ 87 │辜春桑 │132,404元 │同上 │1.04 │├──┼────┼─────┼────────┼──────┤│ 88 │朱玉鶯 │86,057元 │同上 │0.67 │├──┼────┼─────┼────────┼──────┤│ 89 │王民明 │83,440元 │同上 │0.66 │├──┼────┼─────┼────────┼──────┤│ 90 │王秀香 │143,977元 │同上 │1.15 │├──┼────┼─────┼────────┼──────┤│ 91 │張淇甯 │147,091元 │同上 │1.17 │├──┼────┼─────┼────────┼──────┤│ 92 │鄭李春花│143,977元 │同上 │1.15 │├──┼────┼─────┼────────┼──────┤│ 93 │莊進銀 │101,040元 │同上 │0.80 │├──┼────┼─────┼────────┼──────┤│ 94 │黃金蓮 │97,220元 │同上 │0.77 │├──┼────┼─────┼────────┼──────┤│ 95 │張簡穗麗│96,855元 │同上 │0.77 │├──┼────┼─────┼────────┼──────┤│ 96 │李美貞 │71,523元 │同上 │0.57 │├──┼────┼─────┼────────┼──────┤│ 97 │陳英妹 │93,456元 │同上 │0.74 │├──┼────┼─────┼────────┼──────┤│ 98 │孫惠美 │60,443元 │同上 │0.48 │├──┼────┼─────┼────────┼──────┤│ 99 │潘秀呂 │102,189元 │同上 │0.81 │├──┼────┼─────┼────────┼──────┤│100 │梁庭瑋 │70,619元 │同上 │0.56 │├──┼────┼─────┼────────┼──────┤│101 │陳姝蓁 │72,652元 │同上 │0.58 │├──┼────┼─────┼────────┼──────┤│102 │楊惠婷 │62,060元 │同上 │0.50 │├──┼────┼─────┼────────┼──────┤│103 │李翁綉鑾│99,090元 │同上 │0.78 │├──┼────┼─────┼────────┼──────┤│104 │江黃順鳳│63,185元 │同上 │0.50 │├──┼────┼─────┼────────┼──────┤│105 │羅云佃 │109,961元 │同上 │0.87 │├──┼────┼─────┼────────┼──────┤│106 │楊惠如 │60,443元 │同上 │0.48 │├──┼────┼─────┼────────┼──────┤│107 │黃美香 │93,934元 │同上 │0.74 │├──┼────┼─────┼────────┼──────┤│108 │籃蔡雪慧│60,443元 │同上 │0.48 │├──┼────┼─────┼────────┼──────┤│109 │吳媛娥 │66,608元 │同上 │0.53 │├──┼────┼─────┼────────┼──────┤│110 │許林素 │129,504元 │同上 │1.02 │├──┼────┼─────┼────────┼──────┤│111 │梁麗芬 │120,827元 │同上 │0.95 │├──┼────┼─────┼────────┼──────┤│112 │董美玲 │96,787元 │同上 │0.77 │├──┼────┼─────┼────────┼──────┤│113 │黃永宗 │87,365元 │同上 │0.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