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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保險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上字第18號上 訴 人 古秀珍訴訟代理人 陳富祥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險契約存在事件,係財產權訴訟,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1,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上訴人僅繳納3,000 元,尚有8,890 元未繳足;上訴人提出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7,835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 元,尚有13,335元未繳足,合計22,225元未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謝靜雯法 官 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1-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