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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上易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56號上 訴 人 宋靜枝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競文律師洪濬詠律師被上訴人 鄭慧珍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複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複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被上訴人 邱威豪被上訴人 邱炯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參拾陸萬元」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參萬陸仟元」;事實及理由欄第8 頁第9 行起關於「按月3000元計36萬元」,應更正為「按月3000元計3 萬6 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上訴人聲請更正,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賴梅琴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20